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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组织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村民组织法实施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4、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5、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受上级人民政府指导。
7、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支。
8、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经济收益解决,乡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9、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0、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九人组成,人口特多的村,不得超过十一人。
1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12、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六)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七)推选计票人、监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3、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14、第七条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搞好选举;(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五)总结和组织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七)确定和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15、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6、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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