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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如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

登录与用户管理 部级平台已在交通运输部网站首页建立窗口,用户可登录部网站( )点击首页链接图标进入,也可直接按照网址( )进行登录。 用户首次登录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管理。原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纳入部级平台,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

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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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参考资料:

1,首先,搜索官网进入。

2,点击用户登陆,注册。

3,注册完成,退出登陆。

扩展资料: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意在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参考资料: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步骤:

1、登录与用户管理 部级平台已在交通运输部网站首页建立窗口,用户可登录部网站,点击首页链接图标进入;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及时向部公路局申请取得用户账号及初始密码;

3、用户首次登录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管理。原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纳入部级平台,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用户可在部级平台首页右上方“附件下载”栏目中下载操作手册和视频教程。

扩展资料:

公路建设是指公路网规划、公路勘察设计、公路施工、养护、管理等工作的总称。一个国家的公路建设规模根据公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作用,按其政治、经济、文化、旅游等方面的重要性,再结合地理环境条件来确定。中国的公路建设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交通部划定国家干线公路网,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布局,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制定本地区公路网规划(省道、县道、乡道),采取多渠道资金来源设计和修建,由交通部和下属各省、市、自治区公路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截止2003年底,中国大陆公路总里程为180.6万km,其中高速公路2.98万km。

2017年1至4月,公路建设完成投资4623亿元,同比增长33.1%。

参考资料:

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是要向交通部公路局申请的,需具备一定条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及时向交通部公路局申请取得用户账号及初始密码(联系电话:010-65293927,65293959)。用户首次登录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管理。具体操作:

1.进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右上方用户登录注册。

2.点击“企业注册”。

3.填写手机号之后会发验证码,验证成功依次一步一步填写就好了,这里填写的是联系员是自己,资金少于3万的好像不用填纳税写0就行,没有食品安全许可的就不用添加,没有党组织就选无。这样填完资料选择提交就注册成功了。

扩展资料

今年初部发现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部级平台)中部分从业企业存在信息虚假的情况后,组织相关省厅及有关单位进行了核查确认、调研和数据筛查等工作。

经查,共发现17家从业企业在部级平台录入或变更的80项业绩信息虚假,涉及12个省、市(详见附件)。现请你厅(委)依据有关规定,对部级平台中涉及你省(市、区)的虚假信息及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做好整改工作。有关意见如下:

一、及时组织对所列虚假信息进行清理、清退;对在部级平台中存在虚假信息的企业,清空所有已建和在建业绩信息,重新进行录入核备。

二、按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第GLSG3-2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扣3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对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虚假信息的从业企业进行2017年度省级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三、组织对部级平台中在本辖区录入或变更的业绩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原则上抽查比例为5%-10%或不低于100条(具体可视项目总数而定),对新发现的虚假信息及存在虚假信息的从业企业一并进行处理。

四、研究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针对存在虚假信息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其列入“名录”进行重点监管,清空企业工程业绩等信用信息,重新进行核备;加大对其参与信用评价、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管理等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

各省厅和有关单位应以此为鉴,举一反三,进一步梳理和完善信用体系有关制度,加强信用信息核备台账管理,公开信息核备程序和标准,明确责任机构或责任人,建立信用信息随机抽查机制。

确保部级平台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打造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化、网络化、动态化监管体系,更好的服务于公路建设市场活动。

参考资料:

1、首先登陆

2、点击进去出现如下图示:

3、未注册过的用户需要先注册,点击“企业注册”(

4、信息填写完整就可以注册了,然后就可以查询了。

拓展资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

参考链接:

登录与用户管理 部级平台已在交通运输部网站首页建立窗口,用户可登录部网站(

已交工的公路项目还参与信用评价吗

已交工的公路项目不参与信用评价。公路项目在快完工的时候参加信用评价。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如何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铁

按条例做。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词定义]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定。

第三条[评价原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管理职责]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施工企业如何搞好信誉评价工作

评价原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评价程序:

⑴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参与投标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良投标行为进行评价。无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⑵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结合日常建设管理状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可在交工验收时提前确定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⑶其他行为评价。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⑷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汇总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结果,对公路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申诉。

⑸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同时,公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和全国综合评价结果。

实施细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时,可就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制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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