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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多少个 机构代码示例

组织机构代码包含本体代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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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本体代码采用系列(即分区段)顺序编码方法。

如同居民的身份证一样,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统一赋予的单位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系统覆盖范围广泛,对申领代码单位的资质审核也有数字档案(档案数字化)作为凭证,可以动态追溯每一个组织机构的历史发展变化。

现有机构代码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

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组织机构代码是哪9位

组织机构代码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志。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如同居民的身份证一样,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统一赋予的单位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系统覆盖范围广泛,对申领代码单位的资质审核也有数字档案作为凭证,可以动态追溯每一个组织机构的历史发展变化。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

企业三证合一

企业三证合一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施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式管理。三证合一后只有一个社会信用代码编码,就不分营业执照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代码三证合一后只有一个社会信用代码编码。不分组织机构代码、税号和执照注册号了,全部都由一个号码来代替。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法律分析:组织机构代码是第9-17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

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法律依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方法,使全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以适应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单位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二、代码的结构和表现形式

2.1代码的结构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2.1.1本体代码采用系列(即分区段)顺序编码方法。

医疗机构代码是医疗机构的数字编码,代表着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

法律依据:《全国卫生单位代码编制规则》 第二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的编码规则。鉴于部分地区区段内的单位识别码已经用完或不够,且个体办诊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没有编码,故所有“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的编码由十八位码转为十二位码,“卫生站”、“村卫生室(所)”也按十二位编码。其编码规则为:

行政区划代码+单位识别代码+单位属性代码

是的,一共有22位,包括前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后13位机构属性代码。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前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后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又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编写须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机构类别应严格按4位编码,全部包含大、中、小三个类别,以方便对机构准确定性和统计分类。分类代码应随机构的调整和变更而重新编写,确保分类代码与机构的实际情况一致,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统计和编码与单位拥有的执业许可证、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的数量一致。

扩展资料: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于一个机构多个执业许可证、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由单位出证明做出选择,以其中一个执业许可证或者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主机构,编码时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正式获得的组织机构代码;其他作为分支机构只统计机构个数,编码时组织机构代码使用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赋予的临时码;

2、对于两个执业地点的医疗卫生机构,若是有两个执业许可证或者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编码时参照主机构和分支机构编码。对于一个单位几个牌子但只有一个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按一个机构和审批确定的类别编码,其他名称不再编码和统计。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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