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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1951-10-19

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1951-10-19

一、《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1951-10-19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1951-10-19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

第三十七条 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

二、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8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

8.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8.2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8.3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5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的物料。

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介绍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677号)由中华化学工业部于1992年9月28日正式颁布并施行,于1987年2月17日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而被连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一并废止于2002年3月15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下面是我通过一周的学习对条例进行的总结,供你参考(本人原创,转载需注明来自yuyking):

一、新增10项制度或内容:

1、新增了对危险化学品的限制制度(使用、运输和数量等);

2、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3、危化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4、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5、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6、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7、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8、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9、重点环境管理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10、对铺设管道的管理内容

二、 9项重大调整:

1、危险化学品的重新定义(基于GHS);

2、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层级(下放到县级安监部门);

3、增加了剧学品的购买的管理;

4、完善了剧学品的运输;

5、调整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生产和进口企业);

6、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7、安评年次的调整:将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安全评价统一调整为每3年1次;

8、调整和完善了生产许可制度(两个证:安全生产许可和工业许可);

9、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三、取消3项制度

1、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

2、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环节的管理条款;

3、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制度。

四、其他亮点

1、新条例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和充实;

2,对农的安全管理给出了更为科学的限定,即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的安全管理同样适用本《条例》,从《条例》第三条的内容来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将由农业部门确认;

3,大量充实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事项;

,如果觉得有帮助的话就给点分吧。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被作废了吗?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是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2011年3月12日发布的修订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将于2011年12月1日执行,在此期间《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有效.在2011年12月1日执行修订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肯定要进行修订,我们一起关注吧.

化工厂与居民住宅区的安全距离规定为多少

为1000米。

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居民区;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自然保护区;畜牧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军事设施。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

扩展资料:

化工厂设置要求规定:

1、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学品生产灭鼠以及其他可能进入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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