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电脑手机 >

法院主动释明情形_法院应该主动释明执行时效的问题

法律分析:法官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法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的诉讼行为。依据包括:《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事实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

法院主动释明情形_法院应该主动释明执行时效的问题法院主动释明情形_法院应该主动释明执行时效的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明知道原告隐瞒了事实,被告不抗辩,法官需要主动释明吗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明知道原告隐瞒了事实,被告不抗辩,法官不需要主动释明。因为明知道原告隐瞒了事实,被告不抗辩的情况下,抗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或不行使,法院在审理中不应主动进行释明。所以明知道原告隐瞒了事实,被告不抗辩,法官不需要主动释明。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主动行驶识明权

1、可以主动行使释明权。

2、释明权,既是法官的一项职权,同时更是一种义务。释明权的设定宗旨,除了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外,更重要的是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可能地防止当事人由于自己没有适当行使诉讼权利而导致其丧失该权利的情况发生。

3、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①以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前提;

②始终恪守中立立场;

③以必要和适度为限。

1、可以主动行使释明权。

2、释明权,既是法官的一项职权,同时更是一种义务。释明权的设定宗旨,除了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外,更重要的是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可能地防止当事人由于自己没有适当行使诉讼权利而导致其丧失该权利的情况发生。

3、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①以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前提;

②始终恪守中立立场;

③以必要和适度为限。

释明权,又称为阐明权。法官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法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的诉讼行为。是以当事人主义的实施为前提的一种带有职权主义色彩的权力,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范畴。释明权中的“释明”与大陆法系证据理论和立法上的“释明”的含义不同,证据理论上的“释明”是与“证明”相对而言的。释明作为心证的一种时,它是指诉讼中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可以大致推断出案件的事实为真,或是仅形成“薄弱”心证的一种诉讼证明的结果。释明的确信程度相对弱于“证明”。释明权在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的含义较为广泛,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

释明权的裁断领域一般认定诉讼程序上的下列特定事项,只需达到释明:

1.申请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用某种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

3.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事实;

4.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

5.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事实;

6.有不到庭的正当理由;

7.申请搜查被执行人的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该规定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颠覆性权利,义务人在法院释明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其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将导致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还应指出的是,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因此,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在被告没有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法官主动释明三种情况

在诉讼案件的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会围绕着争执焦点对原告、被告或诉讼参与人进行发问,作为诉讼的双方一定要认真倾听法官发问的真实意图,这是确保案件结果是否有利于己方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释明情形有10种:

1、关于不予受理的释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诉讼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以及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法院释明不予受理。

2、关于诉讼主体的释明。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章节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民诉法解释在诉讼参加人章节对存在共同诉讼主体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

3、关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

4、关于反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关于诉讼程序适用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6、关于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理。

7、关于二审程序中新增请求或反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9、关于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请求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10、关于涉外诉讼的有关释明。

一、法官能否主动释明违约金过高

法院不能主动释明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过高只能当事人自己申请调整。

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违约金上限一般是造成损失的30%。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83608411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