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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昆明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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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昆明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如下: 1、生育分娩时,用人单位已连续为生产者缴纳一年以上生育保险; 2、生育符合生育政策; 3、怀孕者未参与生育保险,其丈夫参与生育保险,且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怀孕者可以使用其丈夫的生育保险进行报销。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 拓展资料: 一、报销范围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4、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费(含自费品和营养品的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6、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7、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8、 2、生育津贴。

9、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0、 二、报销期限: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11、逾期申办的,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1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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