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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管理机构 绿色食品管理中心何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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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必须经过绿色食品协会审核许可。

2、绿色食品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领证和证后监督等管理工作。

3、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4、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具有稳定的生产场所及厂房设备等必要的生产条件,或依法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绿色生资申请产品;3、具有绿色生资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营一年;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5、申请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流程:1、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6、2、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7、3、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8、4、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9、合格的,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10、5、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11、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经法定部门许可;2、质量符合企业明示的执行标准(包括相关的、行业、地方标准及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3、有利于保护或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或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4、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5、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12、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3、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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