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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多少钱)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一、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多少钱)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多少钱)


1、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如下:

(1)收取比例,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2)交缴约定,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申请

房屋维修基金申请方式如下: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1、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2%-3%交纳。

一般而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3%缴纳。

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2%缴纳。

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1]。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收取或者是按照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收取的,一般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具体的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以及交纳应该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进行。

房屋维修基金的筹集规定如下: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如下:

1、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悉盯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多层50元/㎡(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睁陆和;房屋维修基金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乘比例乘面积。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悉御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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