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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通报努某留校察看事件(浙江大学的努某某没有悔罪)

近日,浙江大学的努某某因被判缓刑,在学校仅获得留校察看的处分,这起事件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大家关注的不仅是该起判决,而是浙江大学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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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努某某判缓刑

努某某就读于浙江大学,是哈萨克族人,在2019年2月的时候,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将被害人带到某出租房内,强吻被害人并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来被害人反抗并报警,努某某遂中止其犯罪行为。在案发后,努某某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2020年,杭州西湖区,判决努某某构成罪,有犯罪中止、自首等情节,并认罪认罚,判决努某某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7月14日,努某某所在的浙江大学发布处分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12个月。

浙大通报努某留校察看事件(浙江大学的努某某没有悔罪)


对于一些因而被开除的学生来说,浙江大学的这个处罚简直是“不可思议”,平时就被开除,这个努某某已经构成,还有裁判文书作为证据,居然只是留校察看。

缓刑适用条件

笔者先不评判浙江大学的处理,对于该起刑事案件的判决,笔者认为有探讨的空间,例如,努某某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注意两个字眼:同时符合、可以宣告缓刑。努某某被判一年六个月,符合起码的缓刑条件。但是,需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才可以宣告缓刑。

努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较轻,暂时不予讨论,可能有些人认为已经了,还算情节较轻?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是中止,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减轻处罚。罪的一般法定刑是3至10年,减轻处罚就是3年以下。

怎么样才算悔罪?

努某某判3年以下,姑且当他的犯罪情节较轻,但是,笔者仍然认为,努某某不符合缓刑的第2个条件,也就是说,他并没有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例如犯罪后积极退赃,真诚向被害人道歉,在羁押期间遵守监管法规等情形。

浙大通报努某留校察看事件(浙江大学的努某某没有悔罪)


根据判决书可知,努某某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可是,他并没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貌似也没有向被害人道歉,相反,通过他的朋友圈可知,他在被释放后是各种得瑟,因此,笔者认为,努某某的悔罪,只是演戏给司法机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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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

努某某被判缓刑,不能说司法机关处理不公,只能说这个努某某太会演了,司法机关受到其蒙蔽,这个判决相对来说,是合理的。

而浙江大学的处理就让人难以理解,平时都会被开除,这个努某某都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居然只是留校察看。大学不仅传授知识,更应该向学生传递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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