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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_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全文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_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是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材料收集是否及时、准确、全面、规范,整理是否合乎标准,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价值,决定着能否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高质量服务,更好地起到凭证与参考作用。笔者作为事业单位一名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十余年的档案工作者,谨在此谈一谈实践中的工作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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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工作现状

近年,随着各级的重视和人事档案达标升级活动的推进,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某些原因,有的单位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与整理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

1、档案意识淡漠 人事档案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由人事干部负责完成。人事档案主要为组织人事部门服务,一般干部职工接触不到自己的档案,这种特殊性、距离感影响了个人对档案的关注程度,很多人不知道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也不重视对个人档案的充实,将工作中形成的诸如培训、资格考试、奖励、科研等材料长期个人存放,而不交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存档,造成档案不能全面反映个人综合素质,给组织考察了解干部带来偏。而人事干部由于工作的繁忙,对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重视不足的状况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2、材料缺失严重 由于部分同志档案意识的淡漠,使得一些属于归档范围的有价值的材料不能及时被收集,久而久之,造事档案材料的遗失和破损。而档案管理者一般由人事干部,有的人员交替较频繁,本职工作的忙碌和业务素质的缺乏都影响了对档案材料收集的全面性。职工个人不知、不交,管档单位不催、不收,导致一些档案材料始终与卷宗“无缘”。

3、档案整理欠规范 对档案材料进行加工、整理、装订,是档案管理人员的基本功之一,但有的单位管档人员队伍不稳定、交接不及时、素质不过硬、业务不熟练,影响了档案的整理水平,出现纸张大小不标准、分类不准确、装订不整齐等问题;有的卷宗零散材料长期不予装订,很容易丢失;有的材料装错卷盒,张冠李戴;有的切割不准确,材料部分内容被剪裁,损失无法弥补。

二、加强人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职工的档案意识

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与全体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收齐、管好、用活人事档案具有重要意义。加大档案知识宣传力度,普遍增强职工的档案意识,是做好人事档案工作的保障。我们可通过会议、培训、座谈等方式,随时将档案知识渗透到职工意识中,主动把与大家切身利益相关的档案知识送到他们手中,如学历的适时取得可提高工资待遇、年度考核表与晋升职称的密切关系,各类资格证书有利于组织考察提拔干部,招工、入伍等参加工作材料与个人社保利益的息息相关等等,使他们在无形中接受档案,知道档案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档案的重要价值,提高大家的档案意识和协助做好人事档案工作的自觉性。

2、加强档案材料收集力度,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收集人事档案材料是人事档案工作的基础。为使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达到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要求,应建立健全相关 规章制度 ,以制度的形式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如可建立档案员制度,选派专人作为各部门的档案员,将材料的收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落实到责任人;同时保持人员的稳定,人事档案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档案知识的培训,有利于单位及时准确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材料。档案管理部门也要变被动接收为主动出击,对定期形成的如年度考核表、奖励、职称、工资等材料及时督促材料形成部门按时保质上交,同时了解掌握职工动态,不失时机地主动收集有价值的属归档范围内的材料。

3、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案整理水平

材料收集完备后,档案管理部门将对材料进行一系列的鉴别、分类、排序、加工、归档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掌握过硬的基本功,熟练进行档案整理工作。首先要对材料进行审核,看材料是否属于归档范围,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然后将审核完毕的材料进行技术加工,对不规范纸张适当进行折叠、剪裁、托裱等,制成整齐划一的16k纸张,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排序,使用《组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信息录入并打印档案目录;将条理清晰、整理规范的档案材料打孔、装订、归档,完成对一卷人事档案的阶段性整理。以后陆续收集的档案材料也要严格按照流程补充入档案卷宗。

档案的整理过程比较繁琐,需要档案工作者以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学习档案知识、掌握专业技能才能做好。单位应选调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学历的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素质和业务素质。档案管理人员尽量保持稳定,如遇岗位交替,一定要提前做好交接工作,杜绝档案管理出现“真空地带”的危险状况。

人事档案是一个人成长历程的缩影和概括,档案材料的全面收集与规范整理能更好地体现并实现人事档案的使用价值,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使用干部服务,也为个人维护、保障自身利益提供依据。作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本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态度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及整理工作。

什么样的单位才有资格保管人事档案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

《中华档案法》第二章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中华档案法》第二章第八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3、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

4、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

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5、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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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干部身份认定办法

1统招的中专如按干部分配就是干部;

2.统招的大专生及本科生毕业后派遣和转正了就是干部;

3.非统招类的毕业生,以前曾有录用制干部,可以长期保留干部身份。

4.非统招类的大专及本科毕业生,以前和现在都可以为聘用制干部,但前提在还在用聘期。

各地要积极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政策解读,每年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将档案管理服务政策作为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档案转递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知识宣传,介绍档案材料内容、形成过程及主要功能,提高用人单位和存档人对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档案材料收集意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干部身份如何认定

1.直接电话档案所在人才中心,报你的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2.公务员、事业单位可能还有这个区分。

3、只要是全日制大学毕业,就自动拥有了干部身份,在毕业的一年内,没有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当后来要用到干部身份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的干部身份已经丢失。事实上,干部身份是这样获得的:根据规定,只有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协议的单位,可以到档案室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确定干部身份。

4、其办理条件及程序为:统招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在派遣证上的派遣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由单位提出申请。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干部、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政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正确答案:(一)管干部、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解析:详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五条:一是管干部、管人才;二是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是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是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保密规定

法律分析:一、非档案管理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库房。 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保守秘密法》、《中华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增强保密意识,严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密。在私人交往、通信、日常言谈中,不准涉及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内容,不准向亲属、子女、朋友等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不准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回家中,不准用电话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干部的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内容。 三、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对剔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认真登记备查,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到指定地点并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销。法律依据:《中华档案法》第十条 对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管干部、管人才的原则;依规依法、全面从严的原则;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以及方便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法律客观: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干部、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政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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