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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将理性分为_马克斯韦伯对理性的分类

权威归纳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超凡魅力型权威和理性型权威(法理型权威)。实际上,他并没有特别赞成哪一种,而是说明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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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传统型权威,是指建立在古老传统和惯例的神圣性之上的权威,比如通过王位继承获得的权威和服从等等按照韦伯的观点中国古代的帝权和宗族长老的权威都是传统型权威的不同形式。

2、所谓超凡魅力型权威,是指某个个人凭借超人的才能、杰出的品格、英雄主义及其创立的典范、信仰而拥有的权威。革命年代产生的领袖、伟人获得的追随和服从是超凡魅力型权威的典型表现。

3、所谓理性型权威(法理型权威),是指建立在对理性、法律及官僚体制和法定授权的信任、服从之上的权威。这种权威的产生不是基于对个人的忠诚,而是依赖非人格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规范。

扩展资料:

作为公共行政学最主要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斯·韦伯认为,任何组织的形成、管治、支配均建构于某种特定的权威之上,适当的权威能够消除混乱、带来秩序;而没有权威的组织将无法实现其组织目标,他提出了三种正式的政治支配和权威的形式,分别为传统权威、魅力权威、以及理性法定权威。

传统权威:这是一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或习俗的权利领导形式,领导者有一个传统的和合法的权利行使权力,更重要的是,传统权威是封建、世袭制度的基础,如部落和君主制,这种权力不利于社会变革,往往是非理性的和不一致的。

魅力权威:当一个领导者的使命和愿景能够激励他人,从而形成其权力基础,产生魅力权威,对魅力领袖的忠实服从以及其合法性往往都是基于信念。他们或会被灌输神或超自然的力量,如宗教先知、战争英雄或革命领袖。

理性法定权威:这是以理性和法律规定为基础行使权威,服从并不是因为信仰或崇拜,而是因为规则给予领导者的权力,因此,理性法定权力的运用能够形成一个客观、具体和组织结构,并且是科层制(官僚制)的基础。

马克斯·韦伯与卡尔·马克思和爱米尔·涂尔干被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尽管他在当时主要被视为是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涂尔干遵循着孔德的方式,以社会学的实证主义进行研究。

而韦伯以及他的同僚维尔纳·松巴特(也是德国社会学最知名的代表人物)采纳的则是反实证主义的路线,这些著作开始了反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界的革命,强调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本质上的差异,因为他们认为人类的社会行为过于复杂,不可能用传统自然科学的方式加以研究。

韦伯的早期著作通常与工业社会学有关,但他最知名的贡献是他后来在宗教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上的研究。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开始了他的研究,文中他显示出某些禁欲的新教教派—尤其是卡尔文教派,教义逐渐转变为争取理性的经济获利,以此表达他们受到上帝的祝福。

韦伯主张,受到这种理性教义基础扶助的资本主义很快便会发展的越来越庞大,并且与原先的宗教产生矛盾,到最后宗教便会无可避免的被抛弃。韦伯在后来的作品里继续研究这样的现象,尤其是在他对官僚制和对于政治权威的分类上。在这些著作中他隐约了这种社会的理性化是无可避免的趋势。

参考资料来源:

(说的是没受那次伤之前)身体强壮,弹跳力强,能够篮下单打,快攻,他抢篮板也很牛,可能盖帽差点,最后,大前锋位置上堪与大鸟伯德媲美的传球意识技术,他是名人堂级别的球星,很全面

什么叫形式理性

“形式理性”是根据形式的原则,以抽象的方式解决问题,通过逻辑的方式来判断事情之间的关系。形式理性的概念是有马克思韦伯提出的。

理性是人在正常思维状态下时为了获得预期结果,有自信与勇气冷静地面对现状,并快速全面了解现实分析出多种可行性方案,再判断出最佳方案且对其有效执行的能力。

理性是基于现有的理论,通过合理的逻辑推导得到确定的结果。反之就是反理性。理性的本质就是否定与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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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马克思韦伯的评价:

马克斯·韦伯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马克斯·韦伯关于基督新教伦理决定经济发展的观点和欧洲的发展本身相矛盾。

意大利北部地方、巴伐利亚、莱茵河地区、西班牙和法国等地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经常被看作资本主义发展单一因素决定论的反例,包括地理的、政治的或者其它单一因素的决定论,也包括新教伦理理论。

一般认为历史上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力在于财产权的加强、交易成本的降低、封建主义的衰落和瓦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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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形式理性的全面、系统或深层次的理解离不开对韦伯有关思想的探究。韦伯的法律类型学是围绕这样两个轴建立起来的:首先它区别形式系统和实质系统;其次又将其分为理性的和非理性的。

形式系统具有自我满足的特征,一切对制作判决必要的规则和秩序在此系统内均有效。形式的法律是指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运作的法律体系,它意味着在事先制定好的一般性规则基础上做出决定。而司法的任务在于“”把一般的法规运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从而使司法具有可预测性。

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象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其他主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最大限度的相对自由,并极大的提高了预防它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与形式相对的是实质概念,实质系统通过外在标准,特别是宗教、伦理或政治价值来判断。因而它受每个案件特殊性的影响,法律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1)法律程序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方法达到其特定的、可预计的目的。

(2)理性的第二种含义是法律的体系化特征。

(3)理性的最后一种含义是可以为人类智力把握。

韦伯所经常使用的是第一个含义,也是合理性的最基本含义。与理性相对的概念是非理性的。

在法律意义上,非理性是指法律实体和程序与其所要达到的特殊目的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形式和实体,还是理性与非理性,它们基本上只涉及法律思想的特点,而非内容。

扩展资料:

“理想类型”是韦伯基于实证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方法论之争”而提出的,韦伯认为社会学必须将经验世界与社会学建构的概念世界分开,概念无法完全理解经验世界,但可以作为更好地理解现实的启发性工具。

基于此,韦伯认为社会学家应当创造概念工具,其中最重要的概念工具就是“理想类型”。“理想类型”是对现实世界之物的本质的放大,同时这一启发性的概念工具也可供研究者将真实与理想类型进行对比。

而行动理想类型就是韦伯所提出的不同理想类型之一。

从实际含义上来说,“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这两对基本是同义的。

“形式理性”是根据形式的原则,注重以抽象、逻辑的方式解释事实问题,它是关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实质理性”是根据特定社会秩序中的实质(公正)原则,无需经过抽象的逻辑分析,而是要返回到具体情境和现实秩序中去查看其适用性,是基于价值对不同事实做出的伦理关系判断。

形式合理性关注不同现象之间的逻辑性,是一种抽象的(理论)合理性,具有普遍性、客观合理性的特点;实质合理性则是对特定目标的追求,基本属于对不同现象的倾向和偏好,带有主观合理性的特点。

现代西方的文化现象,其普遍效力就体现在以形式理性为取向来安排社会行动,然而西方之所以出现以形式理性为核心取向的生活秩序,关键却在于实质理性“有可能引入有条理的生活方式”、打破传统,从而导致了专注目标的形式理性的发展。

韦伯同时也担心在西方社会,实质理性会变得不如形式理性那么重要、实质理性正在消失,制度的非人格化可能使人失去存在的价值而走入理性的铁笼。

形式非理性法律主要由执法者依据巫术、魔力等非理性的手段来裁决,具有一套严格的魔法程序,但不是理性的;实质非理性法律则主要按照宗教首领或长者的意志来执行的法律,既非形式也非理性。

实质理性的法律,其理性在于规定了一般的规则和程序,同时法律与宗教命令、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搅在一起,是一种混合物,其主要表现是基督教会法、家产制的法律体系。

而形式理性的法律是法律理性化的运动方向,形式理性的法律具有以下具体特征:

(1)由法律法规支配,个人权利和义务由某种普遍且能被证实的原则决定;

(2)法律关系的体系化,形式主义法律体系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3)基于逻辑分析意义,从逻辑上分析意义来揭示与法律相关事实的特征;

(4)由理智控制,与原始的、运用神秘手段作为程序的形式法律相对。

参考资料:

对形式理性的全面、系统或深层次的理解离不开对韦伯有关思想的探究。韦伯的法律类型学是围绕这样两个轴建立起来的:首先它区别“”形式“”系统和“”实质“”系统;其次又将其分为“”理性的“”和“”非理性的“”。

形式系统具有自我满足的特征,一切对制作判决必要的规则和秩序在此系统内均有效。形式的法律是指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运作的法律体系,它意味着在事先制定好的一般性规则基础上做出决定。而司法的任务在于“”把一般的法规运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事实,从而使司法具有可预测性。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象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其他主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最大限度的相对自由,并极大的提高了预防它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10]与“”形式“”相对的是“”实质“”概念,实质系统通过外在标准,特别是宗教、伦理或政治价值来判断。因而它受每个案件特殊性的影响,法律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理性虽然是韦伯法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但其在使用时含义却不太统一。大致有以下几种:(1)法律程序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方法达到其特定的、可预计的目的。(2)理性的第二种含义是法律的体系化特征。(3)理性的第三种含义是用来说明“”基于抽象阐释意义的法律分析方法“”。(4)理性的最后一种含义是“”可以为人类智力把握“”。[11]韦伯所经常使用的是第一个含义,也是合理性的最基本含义。与理性相对的概念是非理性的。在法律意义上,“”非理性“”是指法律实体和程序与其所要达到的特殊目的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形式和实体,还是理性与非理性,它们基本上只涉及法律思想的特点,而非内容。

在此基础上,韦伯将法律类型学作如下分类:(1)理性的,包括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2)非理性的,包括形式非理性和实质非理性。韦伯认为,当法律创制者和发现者受超理性控制的手段——诸如神谕、神明裁判等等——引导时,就是形式非理性的方式,这些法的效力依赖于法律给予者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并且以依赖巫术为标志,而巫术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固有形式主义以及有赖与程序有关的详细的规定。实质非理性一般是指按照宗教首领或者长官的意志执行的法律体系,即法律创制者和发现者不受一般规范指引,而是对每一个情况根据感情专断地做出结论,典型的例子就是穆斯林法官卡迪坐在闹市断案时,不是根据成文规则或规范,而是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形自由判断。当法律创制者或发现者有意识遵循某种一般原则时,则属于实体理性。这些原则可以是宗教或伦理等。[12]最后一种是形式理性法。这种法律渊源于古罗马法,在当代西方最为发达。韦伯认为,形式理性法“”指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审判原则的法律体系。他把每个诉讼当事人都以形式上的“”

法人 “”对待并使之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它只依据法律条文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做出解释和判定,而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质正义的原则,同时还要排除一切宗教礼仪、情感的、巫术的因素。“”[13]伯尔曼在概括这一思想时认为,“”以形式合理为特征的法律思想类型是这样一种思想类型,其中法律表现为一种逻辑一致的抽象规则的结构,根据这种结构,能够认定案件和问题中的有效事实并解决这些案件和问题。“”[14]由此可见,形式理性法律在实体及程序上都受一般确定的方式指引,其运作并不是根据个案来确定。

韦伯将注意力集中在理性法上,特别是“”形式理性法“”。因为他认为法律理性化是一种从实体理性法到形式理性法的转变。形式理性法又可分为两个类型:附带的理性法和逻辑的理性法。附带的理性法是指固守法律形式主义,僵守规定的语言和文件表面形式。“”具有像感觉材料那样能被感知到的有形性,是法律与有关事物的特征。这种坚持事物外部特征的做法,如用特定语言表达或在文件上签署姓名表示固定意义的特殊象征性行为,都体现了极其严格的形式主义。“” [15]但他认为这种法律思想形式会导致曲解诡辩,却不会带来法律的精密化。逻辑的理性法是另一类型的形式主义法律,它是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解释法律与相关事实的特征。法律理性化的最高阶段是逻辑的理性法,这种理性的法律“”是由所有经分析导出的法律命题组成的一个整体。在其中,这些法律命题构成了一个逻辑清晰、内部一致,而且至少在理论上天衣无缝的规则体系。根据这种法律,所有可以想象到的事实情境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从而使秩序得到有效的保障。“”[16]因而逻辑的理性法符合有如下假设:(1)每一具体案件都是基于抽象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事实情况;(2)通过逻辑手段创造的实体法抽象规则可以为每一具体事实情况提供判决;(3)因而,实在法构成一个天衣无缝的规则体系;(4)每一社会行为都可能、也必须是构成对法律规则的服从或触犯或适用。

韦伯认为这种理性法是西方文化的特殊理性主义的产物,“”只有西方人知道现代意义的国家,它具有职业行政、特殊官吏、以公民权利义务观念为基础的法律……只有西方人知道由法学家创造、被理性的解释和适用的理性法“”。[17] “”现代西方的法律理性化是两种力量平行起作用的结果。一方面资本主义对严格的形式法和法律程序有兴趣……另一方面绝对主义国家管理的理性主义导致对法典化系统和同类法的兴趣……如果这两个因素缺乏任何一个,现代法律都不会出现。“”[18]

马克斯韦伯把权威分为三类,哪三类啊?

马克斯韦伯将权威分为:个人魅力型(或叫里斯马型)、传统型和法理型权威。这三种统治类型有着各自不同的权力基础与特性。

1、个人魅力型统治建在某个具有非凡气质的领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

2、传统型统治建立在对于习惯和传统信仰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求之上,行政官员不过是君主的家臣,可以世袭。

3、法理型统治则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与法令的正当行的要求之上。合理合法权威在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其它两种权威主要出现在传统社会中。

实际上,马克斯韦伯并没有特别赞成哪一种,而是说明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三种统治类型具有统治的合法性,所不同的是现代统治把合法性与技术合理性结合起来,试图通过技术合理性程度的提高为合法性注入活力。

这就表现为在形式合理性上和工具主义的技术设计上所作出的努力,特别是以形式化的律制度及其操作程序来把理论上的、意识形态上和技术上的努力整合在一起,构成一个严密的合法性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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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韦伯承认“理想形式”是一种抽象的产物,但他主张任何想要了解特定社会现象的人都必须有这种理想形式,因为与物理的现象不同的是,社会科学还牵涉到复杂万分的人类行为,而这只有可能以理想形式的方法来加以解释。

理想形式的概念,加上他的反实证主义的立论,可以被视为是他对“理性的经济人”的方法论假设的辩护。韦伯并且公式化了社会阶层的三大要件理论,主张社会阶级、社会地位、和团体(或政党)在概念上是不同的要件。

1、社会阶级是以在经济上与市场的互动所决定的(物主、承租人、员工等等)。

2、社会地位是以非经济的成分如荣誉、声望和宗教构成。

3、政党则指一个人与政治界的联系。

而这三种要件都会影响到韦伯称为“生涯机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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