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电脑手机 >

境外投资暂行办法_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保险法》、《中华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境外投资暂行办法_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境外投资暂行办法_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第四条除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第五条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第六条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第八条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外汇局依法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

(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七)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保监会规定;

(六)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

(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八)所在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九)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境外投资手续

发改委

向发改委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商务部

商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两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外汇管理局备案

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之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开展化经营,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第五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第六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年度境外投资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实施年限、风险分析及投资效益等)。

重点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内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其投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投资的项目。第八条列入企业年度境外投资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第九条未列入企业年度境外投资,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对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第十条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核准材料:

(一)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

(二)企业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

(三)非主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第十一条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第十二条根据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第十三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发挥境内外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83608411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