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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2021(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全文及解读)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内容怎样

法律分析: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内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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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2021(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全文及解读)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及解读

法律分析:为正确适用《中华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

关于 公司法 司法解释 为条 公司法实施后,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发生到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提起 诉讼 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提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有哪些?

在公司的正常运营与市场运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 经济 以及合同协议签署中条款模糊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为了应对问题的出现出台了以 公司法 为代表的一些列法律条款。那么,众多公司法人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有哪些了解吗?下面来为大家解答。 一、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 1、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治理和 股东权利 两类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为统一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一批在审理公司案件、适用公司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起草并出台了该《解释》。《解释》共27条,涉及决议效力、 股东知情权 、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 诉讼 等五个方面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2、关于决议效力,《解释》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是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二是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时具有股东资格;三是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 公司章程 、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为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解释》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并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并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了规定。 4、制定《解释》,旨在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二、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1、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一般不介入。因此,《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未提交的,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2、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因此,《解释》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3、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解释》既加强了对表决权等公益权的司法救济,也加强了对利润分配权等自益权的司法救济,将指导更加准确地适用公司法,充分发挥司能,依法保护股东权利。 三、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 1、公司 法规 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就此,《解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解释》规定, 有限公司 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为了防止转让股东恶意利用该规则,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解释》明确规定,转让股东未就 股权转让 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 3、《解释》还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如规定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和30日期限的先后顺序确定;判断“同等条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 4、就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股权转让合同 的效力问题,对此类 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并无特别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 合同无效 、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 合同法 规定进行认定。正是基于此类合同原则上有效,因此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依法承担相应合同。 综上所述,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 的具体条款规定了公司在应对利益,合同模糊,股权,公司管理等方面对公司的运营进行了法律角度的解释和约束。希望企业法人能够对公司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切莫打法律的擦边球。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公司法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公司法》,对在审理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内容

法律分析:公司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获得高度发展。我国在建国后对私营公司进行了改造。国营工、商、建筑、运输等部门中实行经济核算的经营管理组织和某些城市中按行业划分的专业管理机构,也通称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是: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2、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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