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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蒙特利尔公约主要内容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归责原则与旧华沙体系相比有何发展?

双梯度责任制的确立,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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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是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但10万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免除:

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东京条约 蒙特利尔公约 海牙公约的内容是什么

东京条约(又称东京公约):

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于1969年12月4日生效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

该公约于1979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主要是为了解决在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避免产生刑事管辖权的漏洞或空白。为此,公约从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两方面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进行了规定。

蒙特利尔公约:

正式名称是《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目的在于确保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蒙特利尔公约共有7章57条。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海牙公约:

主要内容是:

①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或其共犯,从事或企图从事用或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即为犯罪。

②缔约国应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处罚,并将其看作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

③缔约国遇下列情形应对被指控的罪犯行使管辖权。

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着陆时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租机人在该国有主要营业地点,或无主要营业地点而有住所。

缔约国在其境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如不将此人引渡,应即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以便。

在已发生或行将发生上述罪行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中华于1980年9月10日交存加入书,并声明保留第12条第1款。同年10月10日对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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