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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机关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的范围培训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如下:

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机关培训费用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机关培训费用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课程费用的确定包含三个方面:准备费用、指导课程的费用和管理费用。

(1)准备费用。包括打字费用、通讯费用、课程设计费用和其他课前准备工作所花去的费用。

(2)指导课程的费用,是直接和培训项目相联系的费用。

它一般包括培训师的薪水、学员的薪水、场地费、咨询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3)管理费用。包括对培训中薪水进行评估的费用、交通费用、雇员费用以及传单费用、手册、笔纸、文件夹和其他办公杂项费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才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开支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内容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_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_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_

第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_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_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_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_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_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_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_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_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_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_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司局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_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_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_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各地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实施的体制。_

第十一条 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税务系统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确实需要在系统外举办的,应当选择组 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_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_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_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_

第十四条 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_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培训机构出具的报销单据应为正式发票或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款收据。_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_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级税务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自觉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_

第十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税务总局(教育中心)。_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等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_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_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_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_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_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_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_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_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_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系统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_

第二十三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_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税系统税务干部院校外聘教师讲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主办的培训班项目经费标准的通知》(国税办函〔2012〕240号)同时废止。_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在原400元/人·天统一标准基础上,按培训地点、培训类别分省内、省外制定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其中,省内培训调整为450元/人·天,省外培训按参训人员分类调整为550元/人·天、650元/人·天、760元/人·天。

法律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火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单位报销。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培训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没有具体范畴,包含岗前培训,专项培训两方面。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收取劳动者培训费;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一、培训费开支范围: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8、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二、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1、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2、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3、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培训费中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第十九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培训费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公司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为了体现员工的培训效果,制定本规定。

培训计划管理方面,新办法在重申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报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的同时,强调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须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在报销时提供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材料。同时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了“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内容。

培训组织管理方面,新办法在重申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加强对培训费的财务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年度培训计划与单位年度预算的衔接,加强对培训费支出的预算控制。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准印发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各司局、各督察局须经人事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不允许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

行政单位外出培训费用怎么列支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所以,参加培训的人员所发生费用仅是往返的差旅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并列入“差旅费”科目。

扩展资料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按规定,外派学习的按出差办理,除了可报销培训费外,车船费、住宿费、交通费都是可以报销的,还要按规定标准支付出差补助。

行政单位学习考察费用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可以将其支出登记在事业支出的教育培训费中,而一些差旅费会计人员可以在管理费用的差旅费科目中进行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

根据各地的培训费管理规定而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级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所以,参加培训的人员所发生费用仅是往返的差旅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并列入“差旅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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