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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籍人口生育登记 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解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 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 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 [page]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夫妻双方申请, 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 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 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 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 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 又只生育一个子女, 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 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 只有一个女孩, 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 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
第十九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2017上半年通州区卫计委系统招聘公告尚未公布, 请参考2016上半年通州区卫计委系统招聘公告, 报考者于2016年2月24日-2月25日(08:30-11:30, 13:30-16:00), 持现场确认所需材料到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各招聘单位地址及联系人详见附件2) 。 报考者务必要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现场确认只对已在网上报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未进行现场确认者取消公开招聘考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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