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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十九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分期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于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所不同。请问分期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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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另外根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综上所述,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若是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对收款日期进行约定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

1、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如果纳税人是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则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应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是以以1个月或1个季度作为1个纳税期,则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下: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在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只有转让国有土地(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时才能转让;

2、只有有偿转让(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才属于征税范围,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3、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综上所述,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和农产品销售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

在中华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中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会计中的增值税怎么算的?

会计中的增值税有2种计算方法,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并在增值税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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