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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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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总则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4、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主导、分级管理、高效有序、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5、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行政负责制。

6、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9、第五条县级以上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0、第六条、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力量,在各级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工作。

11、鼓励和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12、第七条各级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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