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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船舶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造船许可证

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

1、必须具备《中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登记条件;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船舶登记条例实施细则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船舶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2、符合省会城市交企(1989)803号文要求的乡镇船舶修造厂, 已经省船舶检验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并持有《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二、新建、其它行业转为船舶修造业务或扩大业务范围的企业,必须先向县交通局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送市交通局(委)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批准。然后按《中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向当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筹建登记或变更登记, 经核准后方可筹建或扩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船舶(1)12马力及以下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0元罚款;(5)80-148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0元罚款;(6)149马力及以上的木质渔业船舶,处以50000元罚款;(7)149马力及以上的钢质渔业船舶,处以100000元罚款;(8)新建渔业船舶,按同等马力加倍处罚;(9)情节较重的,按额度处罚。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

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一)购船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

非机动驳船的计税依据

非机动驳船的计税依据

非机动驳船(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的计税依据是净吨位.

非机动驳船自身没有动力装置,需要依靠外力驱动,属于非机动船,仍然需要缴纳车船税.

根据《中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解释,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免征车船税有哪些?

根据《中华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1、车辆

车辆,包括机辆和非机辆.机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2、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zc船检证书怎么办理

一、申领《船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 ZC 船检证书的流程如下: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 准备材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设备清单、船员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国籍证明等。

2. 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交材料。

3. 船舶检验,检查船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4. 发放证书,如果检验合格,海事管理机构或检测机构会发放证书。不同航行区域的证书要求可能不同,如内河航行和沿海航行。

以上就是 ZC 船检理的一般流程,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请咨询当地船检机构或相关部门。

2018年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3、未涉及到的违规项目等其它特殊情况,经市处“处罚委员会”研究后再定。

2018年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一、行为名称: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的”。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额度处罚。

二、行为名称: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船舶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沿海水域航行、作业和停泊的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船舶,由渔港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处以船舶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为名称: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有关法律依据:A.《中华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人生处罚。”

B.《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依据B)

(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4000元罚款;(依据B)

(3)102-184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6000元罚款;(依据A)

(4)185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依据A)

(5)情节较重的,按额度处罚。

四、行为名称: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额度处罚。

五、行为名称: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额度处罚。

六、行为名称: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1)3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2)40-101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4000元罚款;(3)102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情节较重的,按额度处罚。

七、行为名称:对渔船未持证书出海的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

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渔船检验、燃油补贴期间,应由相关渔港监督部门出具证明;(4)情节较重的,按额度处罚。

八、行为名称:冒用、套用证书

(1)12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0元罚款;(5)80-148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0元罚款;(6)149马力及以上的木质渔业船舶,处以50000元罚款;(7)149马力及以上的钢质渔业船舶,处以100000元罚款;(9)情节较重的,按额度处罚。

九、行为名称: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额度处罚。

十、行为名称:未按规定配2、具体处罚细化、量化标准:备救生、消防设备

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8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按额度处罚。

十一、行为名称:临水作业人员救生衣的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五)临水作业人员救生衣的”。

(1)每一人临水作业救生衣处以500元罚款,以此类推。(2)情节较的,按额度处罚。

十二、未按规定配备信息终端设备

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59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2)60-184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3)185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情节较的,按额度处罚。

十三、行为名称: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1、有关法律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一)

(1)40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500元罚款。(2)4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元罚款。

(3)情节较的,按额度处罚。

十四、行为名称: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1、有关法律依据:《中华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一)。

处以1000元罚款(大小马力同样对待)。

十五、行为名称:改变作业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作业性质)的

1、有关法律依据: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年

第2篇1、5、7、2○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同时依据《中华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1)12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处以2000元罚款;(2)13-2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3000元罚款;(3)21-40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4)41-79马力的渔业船舶,处以8000元罚款;(5)8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6)情节较重的,按额度处罚。

十六、行为名称:不执行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

1、有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1)102马力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罚款;(2)102马力及以上的船舶,处以10000元罚款。(3)情节较的,按额度处罚。

十七、说明:

1、本标准从轻处罚是指下列行为: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接受渔监执法人员检查且态度较好的,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本标准从重处罚是指下列行为:(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2)对渔业安全造成重大的;(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5)逃避、抗拒检查的。

十八、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管理办法

条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发布的《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为长江机动船舶)的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活动。第三条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长江通信导航局具体负责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工作。

长江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第四条长江机动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第五条长江机动船舶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中华船舶检验局《内河船舶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第六条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实行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其登记备案手续就近向长江通信导航局或长江通信导航局重庆、宜昌、武汉、芜湖、南京、上海分局办理。第七条长江机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应当持以下有效文件:

(一)书面申请书;

(二)中华船舶电台执照及核定表;

(三)船舶电通信设备的技术证书;

(四)通信人员的适任证书。第八条长江涉外旅游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除换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其他仍按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首次投入营运的新建造的长江机动船舶,应在首次投入营运以前办理该船舶的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

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投入营运并仍在营运的长江机动船舶,应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该船舶的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第十条对申请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手续的船舶,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长江通信导航局和长江通信导航局所属分局颁发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第十一条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印制。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不准伪造、涂改或者擅自转让。第十二条对已办理了进网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的长江机动船舶,长江通信导航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单位、船名、呼号、航线、开放业务等资料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各江岸电台,并报通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长江机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持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按本办法规定,到登记证核发机关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的延期手续。第十四条在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的有效期内,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所规定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长江机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持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和有关的变更证明文件及时到登记核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第十五条长江通信导航局对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和备案实行年审管理。长江机动船舶应携带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及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证核发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年审时间由各登记证核发机关自行决定,并向公布。第十六条长江通信管理部门应对进网船台执行通信法规、业务工作、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第十七条进网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第十八条进网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气象、水位、航道变迁、施工、船舶动态等航行通告资料,可到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各江岸电台抄录。第十九条长江机动船舶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通信导航局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的;

(二)不按照规定3、向所在地县交通局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市。市交通局(委)根据省交通厅授权和有关规定,考虑本地区及相邻地区船舶修造能力和运力的情况,核准后发给《船舶生产许可证》,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办理年审手续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根据《中华车船税法》的规定,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四)使用过期的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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