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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毁损的进项税额处理 存货毁损的进项税额处理怎么算

存货盘亏时,什么时候进项税要转出,什么时候不用转

存货盘亏时,什么时候进项税要转出,什么时候不用转 是在发现盘亏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_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的时:只有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毁损,才应当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 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错,即正常损失,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即非正常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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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属正常损耗则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属非正常损失则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天灾属于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人为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这些都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收发错误造成的存货盘亏,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专案、免税专案或集体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存货盘亏是否要转出进项税?谢谢

要转

企业财产清查时存货盘亏哪些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哪些不需要呢?

分情况,按照规定,正常的材料损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储存过程中正常的变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自然灾害损失等),非正常原因的损毁盘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已经认证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比如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等

管理问题盘亏的存货,在盘亏时就要在贷方写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但是自然灾害发生的盘亏却不用转出

你都不知道这么盘亏 是因为管理不善 属于非自然因素 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什么时候直接17%,什么时候/(1+17%)17%

首先,17%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外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时,以不含税金额计算进项税时就是:不含税金额*17%;按含税金额计算,就是含税金额/(1+17%)×17%

第三章,存货盘亏或毁损怎样处理进项税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

自然灾害造成的外购存货的毁损,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

存货盘亏的进项税额转出。我想问由于管理不善原因造成亏损。为什么进项税额要回冲那企业不是白纳税了吗

企业先前交纳的就是进项税。

如果存货正常生产成产品卖出,需交销项税,然后销项税减掉进项税后的增值部分产生的税是你实际要交给税务局的税。

如果存货盘亏了,退出流转环节了,你先交的这部分进项税不能再用于抵销项税了,所以要将你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

存货的盘亏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是不是进项税不能转出?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转出进项税?

存货的盘亏因人为原因造成进项税必须转出;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不转出进项税。

存货为原材料的话可以按来转出它的进项税;如果是产成品呢要根据商品(产成品)公允销售价值确定进项税转出额。

关于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方式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存货报废进项税转出如何做会计处理

存货报废进项税转出的账务处理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存货报废损失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存货发生损失后其相关进项税是否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我们就各类存货发生损失后其相关进项税是否转出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全部以生产领用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名义打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从企业账面看不出报损的问题,这样,即使是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其进项税也不用转出,从而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样处理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是掩盖了存货损失,特别是非正常损失的问题,但实际上也掩盖了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对存货的日常规范管理,容易造成对资产管理的混乱,而且如果其中有非正常损失,则容易造成偷税。

二、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办理存货报损会计处理时,同时将已抵扣的相关进项税全部转出。造成该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1.由于税务部门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的管理非常严格,常常不分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只要发生存货报损,如果企业不主动作进项税转出,被检查出后要给予企业一定的税务罚款。

2.由于判断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标准缺失,一些企业不知道税务部门究竟按什么标准判断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因此,从谨慎性考虑,这些企业就不管什么原因,对发生的存货报损一律将其中的进项税主动转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很可能将正常损失的存货中相关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出,造成企业多缴税,增加了企业税负。

三、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金额不是很大,企业均认为属正常损失,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不予转出。造成此情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税法本身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判断标准未能予以明确,而且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常常以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来判断存货损失的正常与否,这实际上给企业在划分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问题上留有一定的自。由于企业对发生的存货损失倾向于认定为正常损失,使得相关报损存货常常被认定为正常损失,这就可能存在扩大正常损失的范围,容易造成非正常损失存货中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对资产的严格管理,而且也不利于税收征管,不利于税收的严肃性,很容易造成偷税。

四、对实际上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还可以对外廉价变卖,企业就对外廉价变卖,并按照正常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方法来掩盖已经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从而不将其中的进项税额转出。造成此情形的主要原因是错误理解或故意歪曲了税法的规定,将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并应作进项税转出的存货,不按照正常处理损失的程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上,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只要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管企业是否对所损失的存货进行了处理及如何处理,即使对外销售,也只能抵扣取得变卖收入部分的相应进项税额。因此,笔者认为,该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偷税行为。

从上述四种情形不难看出,企业在处理非正常损失时如果故意混淆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就是要掩盖非正常损失,有偷逃税的可能。

毁损存货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待处理财产损溢。

毁损处理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

会计分录

1、存货的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错所造成的,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2、存货的盘亏

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

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因非人为因素导致的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存货损失时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

法律主观:

【出口免抵退政策应纳税额计算】(动笔跟着算一下)应纳税额=销项-进项1.销项只有内销才会产生,外销是退税2.进项税中,一部分用于内销,可以产生销项税,可以抵扣;一部分用于外销,不产生销项税,不得抵扣,即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收入x(销项税率17%-退税率13%)】3.应纳税额=内销销项-(进项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4.计算免抵退政策优惠能享受的极限=出口收入x退税率13%将3和4对比第一,(假设应纳税额40,免抵退税额是26)3应纳税额40大于4免抵退税额26,那么1)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2)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26-26=03).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14(40-26)万元。第二,(假设应纳税额20,免抵退税额26)如果3应纳税额20小于4免抵退税额26,那么企业应该享受退税,退税金额=小的那个数字(注意是)1)当期应退税额20万2)还有6万的免抵退税额无法享受3)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0万元。1.【免抵退单选题】某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专用,注明进项税额223.75万元。当月内销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50万元,外销品取得收入205万美元(美元与币的比价为1:6.8),出口退税率为13%。该制企业10月应退的增值税为()万元。A、75.4B、65.60C、64.65D、74.49解析:1.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收入205x6.8x13%(这个数字是用来抵减当期的进项税额的)2.当期销项税=内销550x17%,进项税=(224.75-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进项=550×17%-[223.75-205×6.8×(17%-13%)]=-74.49(万元)4.免抵退税额=205x6.8x13%=181.22万元因为,应纳税额-74.49小于4免抵退税额181.22,那么企业应该享受退税,退税金额=小的那个数字74.49(注意是)所以,答案是D补充如果应纳税额是200,免抵退税额是181.22,那么当期应退税额是多少?2.【单选题】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进项税额专用,注明进项税额137.7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外销货物取得收入115万美元(美元与币的比价为1:5),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为13%。该企业6月应退的增值税是()。A、112.2万元B、97.18万元C、82.3万元D、76.54万元解析: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5×6.5×(17%-13%)=29.9(万元),2)应纳税额=150×17%-(137.7-29.9)=-82.3(万元),3)免抵退税额=115×6.5×13%=97.18(万元),应退税额为82.3万元。C稻丁特训

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处理

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及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作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种情形。

要是正常损失不用转出,非正常损失转入营业外收入中。

存货毁损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存货毁损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毁损,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即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作出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存货,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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