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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哨点需要哪些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食品安全法》 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标准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类。常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国食品中污染物总体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提供代表性的监测数据,同时也可以提示食品安全隐患。专项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有害元素、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残留和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20类食品和相关产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残留、禁用物、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和包装材料迁移物等指标。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和寄生虫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城市流动早餐点相关微生物指标和葡萄球菌肠毒素的监测。

3.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在已投入运行和在建核电站周边,对8类食品开展放射性核素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都能采样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企业有义务配合。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采样行为,监测机构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为什么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为了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获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对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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