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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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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

3、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4、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

5、第四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6、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7、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8、政府投资工程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9、二、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

10、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供的,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11、第六条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2、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13、因工期延长、结算延期等原因需延长担保有效期的,按第十条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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