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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包装要求法律 化妆品包装相关法规

你好,化妆品标签上写的生产日期见瓶底却打在了盒底,这样行不行,如果不行这属于触犯了那条法律法规?

化妆品标签上写的生产日期见瓶底却打在了盒底,这个问题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只是标示不规范,但正规的公司这些细节还是应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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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大公司产品在瓶身和外盒上都是有生产日期的或者批号的,生产日期在中文标签上说见瓶底却打在盒底上,可能是中文标签上的失误,不是什么大问题。化妆品中文标签的法规是有国标的(GB5296.3-2007),但是我记得好像没有说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不合规的。

你这种情况可以看看瓶身上有没有批号,如果有,必须和外盒上一致,如果没有任何批号,你完全可以怀疑产品是过期产品,而化妆品公司只是更换了外盒,因为他们无法证明瓶子里的产品就是外盒上的批次。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如下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产品质量法》、《中华标准化法》、《中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殊化妆品更换包装要求

特殊化妆品更换包装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保证产品质量不受影响:更换包装后,要保证产品的质量、成分和配方等不受任何影响,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注明新旧包装信息:在更换包装后,要在产品上标注新旧包装信息,以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

3. 合规标识和说明:更换包装后,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产品进行合规标识和说明,如成分表、使用说明等,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4. 合理宣传和推广:更换包装后,要进行合理的宣传和推广,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5. 环保可持续:更换包装时,要考虑环保与可持续性,选择环保材料和包装设计,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总之,特殊化妆品更换包装需要充分考虑产品质量、合规标识、消费者知情权、宣传推广和环保可持续等方面,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产品的稳定性。

特殊化妆品的更换包装需要满足若干要求。首先,更换包装必须是经过严格的质量审核、审批与备案的。其次,在更换包装的过程中,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安全性等因素不受到影响。此外,更换包装前应做好生产工艺和技术的充分调研和准备工作,确保新的包装材料和工艺能够满足生产要求,而且应向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备案,以确保更换包装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企业还应充分考虑消费者对产品的喜好和购买行为,做好产品推广和市场宣传工作,助力更换包装后的销售和品牌认知度的提升。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注塑加工化妆品塑料包装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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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包装是在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为保护化妆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而采用的容器及材料;化妆品初级包装是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及材料。塑料是目前广泛使用的化妆品包装材料。化妆品与塑料长时间接触可能导致塑料内的单体、助剂、易挥发物、有害物质等迁移到化妆品中,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化妆品中的某些成分可能与塑料发生化学反应,导致塑料包装的性能变,使化妆品的稳定性和品质下降。因此,使用塑料制品作为化妆品包装材料时需要注意其安全性。

对于化妆品包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出了一些要求。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化妆品发生化学反应以及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化妆品包装材料应清洁和无毒;《QB/T 1685-2006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规定,化妆品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对人体造成伤害。我国对化妆品安全性及检验检测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可以依照其对化妆品原料和终产品开展安全性检验检测。然而,对于化妆品包装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目前尚无及时有效的检验检测方法,只有当产品生产出来后才能够进行检验检测,无法实时反馈结果。目前,我国对化妆品包装的检验检测主要针对外观和物理性能(如力学性能、抗跌落能力、密封性、气体阻隔性等),缺少针对化学安全性的检验检测标准;我国现行相关标准、规章中没有针对化妆品包装材料安全性的统一评价指标或检验检测标准,导致化妆品企业大多不开展化妆品用塑料包装安全性检验检测,或者参照食品用塑料包装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化妆品包装设计的要求是什么?

1、化妆品包装设计的要求——瓶(含塑料瓶、玻璃瓶) (1)瓶体完整、稳定、直立、光滑、厚度均匀,无冷爆、裂纹、明显疤痕和变形。

(2)瓶口应直立、光滑、无毛刺(毛刺)、螺纹等配套结构。 (3)清洁瓶子内外。

(4)瓶盖紧密配合,不滑、不松、不漏。 2、化妆品包装设计的要求——封面(包括外封面、内封面(插头、内衬))

(1)覆盖 (1)完整、平整、不变形、清洁、无尘、无油等。

(2)与瓶身、瓶盖配合良好,不渗漏。 3、化妆品包装设计的要求——外壳

(1)应直立、光滑、无损伤、裂纹、毛刺(毛刺)和爆裂。颜色应一致,不能去除,与标准样品一致。 (2)螺纹匹配结构完好。

(3)经过阳极氧化或烫金处理后应均匀、完整,颜色应与标准样品一致。 4、化妆品包装设计的要求——翻盖可灵活打开。

瓶盖与瓶身紧密配合,无滑动、松脱、渗漏等现象。 化妆品包装设计要求3:纸袋(含纸袋、塑料袋、复合袋)

(1)无褶皱、划痕、气泡,颜色与标准样品一致。 (2)密封应牢固正确,无开孔、射孔、漏浆(液)等现象。

(3)复合袋牢固,包覆均匀。 以上便是关于化妆品包装设计的要求介绍了,希望它能帮助我们开拓,并确定属于我们自己的设计风格,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平面设计的相关设计技巧及素材等,也可以点击本站其他文章进行学习。

化妆品外包装可以不要生产许可QS标示吗??

是的。区食品品监管局:“自2013年提出“两证合一”,到2015年3月出台“征求意见稿”,再到2015年12月发布第265号实施公告,CFDA主张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历时两年之后落地了,而推行这一制度的关键一环即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即化妆品企业要将原来的两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证”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换成一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证)。换证之后,监管部门将对化妆品企业施行监管新思路,进一步落实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制度,为化妆品行业的GMP之路打好基础。”

CFDA明确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5年,式样由食监总局统一制定。

已获得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扩展资料:

按照新规,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示不再使用‘QS’标志,此前使用原包装标示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所有以后消费者购买产品一定要看清楚包装,如果以后购买的化妆品日期是2017年的,而包装不是新包装的就要留个心眼了。

区食品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选购国产化妆品时,注意检查产品外包装有无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选择进口化妆品时,应注意检查有无中文标签标明进口商名称、、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使用期限和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病变或者损害。如使用化妆品后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肿、脱屑、色素异常、皮肤干燥、瘙痒、刺痛等疑似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前往医院就医,必要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参考资料来源:威海食品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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