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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保护民企13条内容 最高法关于保护民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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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政府的各个机关各个机构都是需要进行信息公开的,这是我们国家的规定。

2、人民检察机关的信息公开规定内容是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上需要及时的履行信息告知的工作,并且对重要件的信息发布需要遵循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已经结案的案件可以进行公开。

3、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4、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5、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6、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7、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8、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 未成年人犯罪 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9、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10、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

11、各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

12、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处理舆情反映;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

13、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14、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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