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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36条规定 新证券法条文

要约收购可以撤销吗

要约收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能撤回。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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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收购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

二、要约收购的程序

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3、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关于股票交易有些什么法律法规啊?

交易的主要部分,证券法有关股票交易的规定择要介绍如下∶《证券法》第30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也就是说,买卖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受法律保护。

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也就是说不能进行股票的期货、期权交易。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也就是说,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客户开立帐户,必须持有证明公民身份或者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特别就几种禁止的交易行为作了规定,这些被禁止的交易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行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欺诈投资者的行为等。

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信息的知惰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士,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73条规定,"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上有关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要在实践中真正得到落实、还需要有关机构制定更为详尽的规则,从而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遵守上述规定提供明确的指引。

我国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行业规章主要包括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准则等,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

关于股票交易有些什么法律法规啊?

股票是一种没有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者人一旦认购了股票之后,就不能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只能在股票市场上进行转让。

而且只要股份公司还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有效,股份公司没有偿还投资人投资的义务。

2、权责性。

股东凭其特衣的股票,享有其股份数相应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利主要表现为: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收益。

责任主要是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承担责任,责任的限度为其认购股票的全部的投资额。

3、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是指股票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股票持有人可以通过股票的转让随时收回自己的投资额,提高了股票的变现能力。

4、风险性。

任何一项投资的风险和收益都是并存的,股票的风险主要来源于股票价格的波动,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市场供求关系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股票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主要是证券法和公司法.还有就是和交易所的各种规则.

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业务有何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新《证券法》关于股份减持制度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股份减持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新《证券法》优化关于股份减持制度的一般性规定。新《证券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该条款为新增规定,在强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基础上,明确了特定主体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具体规则,为将来进一步完善股份减持制度的具体规则体系预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间。

其二,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新《证券法》进行了相应完善。新《证券法》第18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相较于原《证券法》,新《证券法》将违法违规转让证券所得界定为“违法所得”,可予以没收,完善并健全了违法违规股份减持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

新证券法2020年修订了哪些内容?

【导读】在平时,一般只要涉及了考试内容中法条的变化,证券业协会都会同步更新教材或大纲,但是这次比较特殊,在19年10月证券业协会刚刚公布了教材,但是在同年的12月,《证券法》进行了修订,并且在2020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新证券法2020年修订了哪些内容?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吧。

考试中遇到了内容,我们应该以教材为准还是新修订的证券法为准呢,在3月的考试公告中,协会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以新修订的证券法为准!这对考生来说,是个比较大的冲击了,因为不知道证券法具体变化了哪些地方,也不知道以前教材上的内容哪些已经不再适用了。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章节框架上与原来的基本上相不大,只是新增了两个章节,在内容上做了比较大的修改,比如注册制到的实施,上市条件的删除,一些违法违规责任的加重等等。我们具体来进行说明:

1、证券法适用范围的扩展

在原来的基础上,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法的地位。

2、注册制度的施行

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于证券发行制度全面实行了注册制度,从以前的实质性审查变成了形式审查,重在强调信息披露。并且对证券发行的条件进行了简化,这点是修证券法修订的的变化。

3、违法违规成本责任加重

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增加,比如增加了虚假申报、跨市场操纵,以及对行为人的范围扩大,

以上就是对目前新修订的证券法变化内容的介绍,建议同学们有时间可以将新旧两个版本拿来一一对照,并在教材上做好标记,方便后续的学习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这两门科目涉及较多的都是对一些基本法规法条的考查,特别是证券法规这门科目,所以只要涉及到的相关法条的变化,对我们的考试内容影响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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