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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记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1.记录QS编号,原产地,货样类别

【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记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记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记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QS编号包含了生产企业信息.

2.记录进货日期以及经办人.

主要是用于追源

3.记录每次进货的货样的检验结果以及检验人员

用于追源和相关部门可能的检查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条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第五条 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QS准入标志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第六条 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货物做好台帐登记,准确记载所进货物的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

第七条 所有悬挂“总”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查验。

第八条 所有标示“厂家直销店”或者只要从事一种或几种大宗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将有关的厂家证明及进货证件向市场主办单位备案。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等质量标准的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条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第二条市场开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条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四条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第五条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QS准入标志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第六条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货物做好台帐登记,准确记载所进货物的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第七条所有悬挂“总”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查验。第八条所有标示“厂家直销店”或者只要从事一种或几种大宗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将有关的厂家证明及进货证件向市场主单位备案。

什么是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何记录?

?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哪些内容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该如实记录哪些内容?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数量、批次或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时间等内容。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进行查验记录;各连锁销售者可凭总部“电子台账”、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和进货查验记录。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什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法律主观: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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