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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步骤如下:第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第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第三、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第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第五、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第六、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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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确权机关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重新登记宅基地时,为了公平公正起见,每家每户都要进行公测,都需用公尺进行实地测量。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农村宅基地确权依法保障农民 宅基地使用权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宅基地确权是因为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目前大多宅基地的使用权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于是在后期的土地管理中出现了很多因为手续不全、宅基地产权无法证明、面积超过建房标准、发证率普遍低和村集体身份的改变等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现象,国家要重新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将农民的宅基地重新登记再发证。

二、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作用

1、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 物权 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三、 不予确权 的情形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 继承 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四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以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农村有不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纠纷,农村宅基地确权通过登记发证,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能有效减少矛盾发生。

法律客观:

一、农村的房屋确权是什么意思农村房产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二、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三、房屋确权后可以买卖吗农村房屋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但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跟所有权没有关系。

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流程如下: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主观:

现在,国家正在对 农村宅基地 进行确权登记,很多农民朋友遇到了困扰:别人的宅子都能进行确权登记,但我的为什么就不可以呢?看看吧,你的 宅基地 肯定不符合下面这些规定: 1、争议未解决的必须先解决再确权 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民的宅基地的归属争议问题不少,多占的、权属不清的、继承的等等情况,这部分有争议的宅基地不能够进行确权,要等纠纷解决之后才能够确权。 2、新批宅基地不能确权 目前宅基地的使用原则是一户一宅,如果农民获得新批的宅基地,但是旧的宅基地还在使用、没有归还的,也不能够进行确权。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提醒一下,其实这种很好解决,父母和孩子分户就可以了。 3、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不予确权 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而本身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权。宅基地实现流转之后,宅基地的商业价值也体现出来了,现在有很多农民都转让或者购买宅基地,通过购买的宅基地也不能够进行确权。 4、占用基本农田盖房或经商不予确权 由于农村宅基地资源紧张,很多农村朋友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或商办企业,这种情况的土地性质为国有的不在此次宅基地确权范围内,不予确权。 5、 小产权房 不予确权 集体或个人开发的小产权房,如果是在集体土地上盖了房子又卖给外来人口,或者在自己土地上盖了房子而缺少手续,均不在本次宅基地确权范围内。 6、集体土地用作经商的不予确权 如果村民或者外来人口租用集体土地建房或办企业、经商的,由于不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也不予确权。 7、宅基地证与现有使用人名字不符 虽然国家不允许宅基地在集体之外流动,但是在集体之内的交易其实早就广泛存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原土地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现用地人不一致的,本次不予确权。 其实这种情况极为普遍,有两个办法,一是去变更宅基证,二是要对方留下书面的字据,并进行 公证 ,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8、本村人违法占地不予确权 非本村人口占用本村宅基地自然是不能确权的。如果是本村人违法占地且不符合村镇规划建宅基地或办企业、经商的,同样不予确权。当然,占了宅基地而不使用(空白宅基地)同样不能确权。 9、证明资料不全的不予确权 一没有宅基地证书,二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并且村委会没有开具用地证明或证明用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权。如果您没有,赶紧去村委会开一个证明。 10、继承手续不完备的不予确权 继承手续完备,就是说,如果是父母双方都不在世的,需要有 遗嘱 (书面的),最好是经过公证的。如果是父母有一方不在的,也要有死亡一方的遗嘱,否则不予确权。这种情况是将宅基地按份额占有。比如母亲死亡、父亲健在,你只能和父亲作为共同继承人,平分继承母亲那一半的宅基地,最好的结果就是,你父亲占有四份之三、你占四份之一。男女平等,女孩子也应该获得等量的份额。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关于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的问题,解答如下:(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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