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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怎么写

小企业会计账务处理_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准则的比较研究

2009 年7 月,会计准则理事会(下简称IASB)发布了《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到2011年1月,世界上已有73个或地区采纳适用或拟采纳适用该准则。在美国和加拿大,这个《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也被认为是适用的。财政部于2011年11月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提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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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会计准则委员会与IASB签署了联合声明,确认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现公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却相对封闭于IASB的《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这违背了上述各自对应的完整版准则趋同原则。国内外的两个准则主要异在哪里?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何要采取相对封闭的立法方式?笔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我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出积极建议。

一、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健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衔接,是一个准则体系。“《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业的会计事务,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原则上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维护了基本准则在整个会计标准体系中的统驭地位,又兼顾了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这是两者关系的权威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健全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二)有利于规范我国小企业财务工作。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统一了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使得小企业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准则可参考,对于小企业处理会计问题,规范财务是一条捷径。

(三)有利于降低小企业遵循准则的成本。比起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的条文、省略的内容以及大大缩小的会计处理的可选择范围,降低了小企业的遵循准则成本 。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同点和主要区别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与各自对应的完整版相比,其相同点一是与中小企业不相关的内容被省略;二是只提供一些更简单的选择,使得会计选择过程简化;三是简化了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四是财务内容披露大大简化。综上所述,两个准则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都试图降低小企业的准则遵循负担。而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从方便监管,特别是降低税务监管成本的角度出发,其内容更简化、可选择性更少。

由于国情和文化异,《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在以下方面存有较大别。

(一)适用范围异较大

从名称来看,我国的《小企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是“小”企业,而《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的适用范围是中、小企业。正如《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第十条提到“世界上很多或地区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制定了它们各自的中小主体定义”。但从两个准则的具体条文来看,不难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要小于《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适用小企业的标准是: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但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三种小企业除外。“小型企业”的界定由工信部、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认定,主要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三个维度,区分行业严格界定小企业的规模。

《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中小主体是:“不负有公众受托责任向外部使用者公布通用财务报表”。且《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对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没有特殊要求,只要该子公司不负有公众受托责任,即使其母公司采用了完整版《财务报告准则》,该子公司也可以采用《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

很显然。以是否负有公众受托责任作为划分中小企业主体是相对比较恰当的。不管企业主体规模如何,凡公众公司应当承担更高的披露义务,与其从公众融资享受的权力相匹配。而按照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众多非公众受托责任公司必须执行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从而大大加重了这部分企业的执行准则负担。

(二)结构和内容区别较大

1.结构上的区别。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九十条,外加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帐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以会计要素分类为主要线索划分章节,正文33页。而《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达230页,按照主题编纂,共35个主题,结构与《财务报告准则》相类似。

2.内容上主要区别。内容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我国准则的内容更简化。《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仅省略了一些与小企业不相关的内容,例如每股收益、期中报告和分步报告内容,而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省略了除此之外的更多内容。如省略了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披露、恶性通货膨胀、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等等许多内容。

二是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部分具有特色的特定政策,使得《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相关准则完全不适用。如资产减值、短期投资、基本金融工具、其他金融工具问题和财务状况表、投资性房地产等。这个区别,使得《小企业会计准则》封闭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使得我国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与非小企业、及其他企业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这虽然省略了小企业选择和判断的过程,但实际上也剥夺了小企业选择的权利。三是相关概念和一般原则规定上的区别。《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专门规定相关的概念和一般原则,也没有明确提示是否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概念和一般原则。而《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则详细阐述了相关概念和一般原则,详细规定了财务报表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状况,业绩,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等原则。四是重要的内容规定上的区别。《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对一些重要的内容都有专门章节作出详细规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仅在少量条款中略有涉及

小企业会计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解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适用于小企业,根据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划型标准的微型企业也参照执行本准则,因此同时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包括深市、沪市、境外股市上市的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准备上市的小企业都不适用。

金融企业不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集团内母公司和子公司,指都是在大陆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而母公司是境外设立的公司,子公司在大陆,如果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小微企业,则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不到位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首先,从根本而言,准则法律条文都不可能执行到位,只有从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部门的角度出发,他们希望的才是规范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一纸条文规定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水至清则无鱼”如果所有企业都严格按照准则框架,那税局稽查和内外部审计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其次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尤其是中小规模的企业,老板很多时候对于财务的就是需要一个信得过的人管钱,业务违背会计准则有什么后果那是后话,但是在业务合规性上为了会计准则而违背老板的决定那后果就很严重了。后还有一点便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一个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亦或公司挂牌上市,此时内部管理不能再满足一个规模公司的需求时,会计制度就会被不断规范和严格监管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怎么填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怎么填如下:

我国现行企复业会计制度有三个:

1、《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制企业执行.

2、《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年1月1日起在除大、中型企业以外的执行.

3、《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2008年鼓励大、中型企业执行.

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稳健选用适当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建立、健全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公司应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得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明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准则变化造成的影响.

(三)公司应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客观分析持有意图,合理划分各项金融工具,并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涉及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公司应谨慎选用相关计算参数.

(四)新会计准则的施行是证券行业的一件大事,各公司负责人应给予足够重视,全力支持,保证按照要求完成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是的财务会计准则,其适用范围和标准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中、大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会计准则体系的核心部分,2019年修订版有119个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是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会计核算标准,于2006年颁布实施,2014年修订版共有56个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方法相比企业会计准则更为简单明了,降低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和成本,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在选择会计准则时,应该考虑自身的规模、业务范围、经营性质等多重因素,同样,企业若有更高的要求和有特殊的核算需求,也可以采用其他相关的会计准则。

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哪些企业

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哪些企业

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哪些企业呢?下面我为大家作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财政部以财会17号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予以废止。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附】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为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中华会计法》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好自《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小企业执行新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资产和负债清查、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及时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小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小企业应当在执行新准则前全面清查各项资产和负债,如实反映其状况及潜在风险。对于清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相应

的账务处理。对于一级科目,在不违反新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与合并;对于明细科目,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当对原制度有关科目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小企业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账目调整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2.“应收票据”、“应收股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原制度和新准则均规定,预付款项不多的小企业可以将预付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借方,预付款项较多

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置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收股息”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收股息”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应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股利”科目,将应收取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利息”科目。

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转账时,应将上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4.“在途物资”、“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商品进销价”、“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在途物资”、“原材料”、 “库存商品”、“商品进销价”、“委托加工物资”科目,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小企业还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原制度规定,采用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业,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异”科目;新准则相应设置了“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异”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置了“周转材料”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周转材料的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周转材料”科目。新准则下单独设置了“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科目。

针对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新准则专门设置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转账时,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对原账中存货类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部分转入新账中“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5.“待摊费用”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新准则下不再增设“待摊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等科目。新准则下增设了“待摊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并在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新旧转换时转入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余额,或者执行新准则后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余额,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析,在资产负债表“预付账款”、“其他流动资产”等项目中填列。

6.“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核算方法有所不同。新准则要求小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对于原制度下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以前期间投资收益确认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大于其投资成本的,在以后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直至该项投资账面余额冲减至原投资成本。

7.“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8.“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针对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新准则专门设置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及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转账时,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9.“无形资产”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及其计提的累计摊销。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将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转入新账中“累计摊销”科目;如上述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10.“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略有不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小企业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其他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直接转入新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费”、“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原制度和新准则均规定,预收款项不多的小企业可以将预收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贷方,预收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基金也通过该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和“应付费”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

2.“预提费用”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预提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新准则下不再增设“预提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转入新账中“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新准则下增设“预提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并在以后期间实际支付时予以冲销。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新旧转换时转入的尚未冲减完毕的预提费用余额,或者执行新准则后发生的尚未冲减完毕的预提费用余额,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析,在资产负债表“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等项目中填列。

3.“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4.“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三)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2.“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3.“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盈余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4.“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

5.“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转账时,应首先结转执行新准则前各项资产和负债所清查出的损益,经批准后,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以及“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小企业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上述调整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的,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的小企业或者“资本公积”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小企业,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后,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在进行相关调整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四)成本类

1.“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对于季节性生产性小企业之外的小企业,“制造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对于季节性生产性小企业,“制造费用”科目年末有余额的,应在转账时将原账中该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2.“研发支出”、“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且不允许研发支出资本化,因此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

针对小企业(建筑业),新准则专门设置了“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建筑业)实际发生的各种工程成本,小企业(建筑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含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相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工程施工”科目。

(五)损益类

原制度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科目。新准则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比有所调整。由于原账中上述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处理。执行新准则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准则的规定编制。

(二)利润表

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利润表”的“上年金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准则规定的“利润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行新准则当年的“利润表”应按新准则的规定编制。

(三)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现金流量表”的“上年金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现金流量表”(如果小企业编制的话)的“本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现金流量表”项目与新准则规定的“现金流量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现金流量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如果小企业上年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或者上述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现金流量表”的“上年金额”栏可以不予填列。执行新准则当年的“现金流量表”应按新准则的规定编制。

四、其他有关问题

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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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附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什么《小企业会计准则》是由中华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发布的部门性规范文件,内容分为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共10章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财政部对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税收规范方面,采取了与税法更为趋同的计量规则,大大改善了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协调性问题。在利税影响因素方面,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也有了较大的改进。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企业有哪些?

财政部印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哪些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

(一)不承担公众责任;本准则所称承担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二)经营规模较小;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

(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首先是适用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小企业,具体指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

其次侧重点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侧重于实操。《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大前提下,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

会计准则是什么?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它是指就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指导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准则的分类:

按其所起的作用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要素;会计报表体系

具体准则包括:通用业务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

按其制定主体分为:法定主义的准则和民间专业团体制定的准则。

会计准则的制订主体有两类:

在奉行大陆法系的,会计规范一般采用法定主义。即会计事务的处理规则从属于税法,制订了一系列具体的会计法规、甚至包括统一的会计科目表,如法国、德国。

在奉行普通法的,会计准则由民间专业团体制订、并在实践上被税法、证券法所承认,如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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