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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一处方书写规范 麻精一处方是什么颜色

关于方的书写

R(去取): 名 剂量总数Sig(用法): 每次剂量 使用方法(po口服、ivgtt静脉点滴、im肌肉注射等) 使用频率(tid一天三次、bid一天两次、qd一天一次、pro必要时、hs临睡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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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是口服,tid是 一天三次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时书写品用法不得使用

含糊不清字句。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时,书写品用法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以保证行医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更好的服务患者。《处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开具品处方时应有

在正规医疗实践中,开具品处方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规范。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开具品处方时应具备的要素:

1、医生资格:由合格的医生或麻醉专科医生开具处方。

2、书写规范:处方应该清晰、准确地写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等个人信息,并详细描述物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疗程等必要信息。

3、诊断依据:为了保证合理用,处方上通常需要注明相应的临床诊断,以便医生与患者之间能够明确物使用的目的和必要性。

4、物选择: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选择适当的物,并注明物的通用名称、剂量、给途径等。

麻醉,精神处方需要医生手写吗?

没有规定一定要手写,只要按照规定有三部分内容,前记,主要是姓名、一般状况和病情等,正文,包括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以及后记,包括处方医生的签字盖章和负责审核、签发的剂人员的签字。其中签字盖章的地方自然要手写,其他部分没有要求一定手写。

处方管理办法的处方管理办法

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章 总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师不得自行编制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和中成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中成处方,每一种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品。 (八)中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品剂量与数量用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单位(IU)、单位(U);中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师进行品和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类的处方权,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类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品和类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类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品处方。师取得品和类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类。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品说明书中的品适应证、理作用、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品、放射性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品通用名称购进品。同一通用名称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品名称和复方制剂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品、放射性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品、类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类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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