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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超预算情况说明 关于会议费用情况说明

会议费证明材料有什么?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超预算情况说明 关于会议费用情况说明会议费超预算情况说明 关于会议费用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扩展资料:

会议室费用包括:

A会议场地租金

B会议设施租赁费用

C会场布置费用

D其他支持费用

会议场地租金

通常而言,场地的租赁已经包含某些常用设施,譬如激光指示笔、音响系统、桌椅、主席台、白板或者黑板、油性笔、粉笔等,但一些非常规设施并不涵盖在内——比如投影设备、临时性的装饰物、展架等,需要加装非主席台发言线路时也可能需要另外的预算。

会议设施租赁费用

此部分费用主要是租赁一些特殊设备,如投影仪、笔记本电脑、移动式同声翻译系统、会场展示系统、多媒体系统、摄录设备等,租赁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保证金,租赁费用中包括设备的技术支持与维护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租赁时应对设备的各类功效参数作出具体要求(可向专业公司咨询,以便获得最适宜的性价比),否则可能影响会议的进行。

另外,由于品牌、产地及新旧不同,这些会议设施的租赁价格可能相差很大。

会场布置费用

如果不是特殊要求,通常而言此部分费用包含在会场租赁费用中。如果有特殊要求,可以与专业的服务商协商。

参考资料来源:

会议买的水果报销怎么写

法律分析:如果不是财务入账,只是去财务科报账,在摘要栏写上 业务招待费(水果) 填上金额 找领导签字,财务科审核就可以了。如果是财务入账处理。 借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 :银行存款(现金)。

法律依据:《会议费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会议预算的审批

公司召开业务工作会议,如需租用外部会议场地、安排就餐及其它活动的,必须在会议召开之前由会议发起部门做出会议日程安排和用款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综管办负责办理用款手续。

第二条 会议费报销

一、各类会议结束后,会务组的工作人员要在7日内到财务部门按事先审批过的会议经费预算表报销,会议费要严格控制在预算以内,一般不准超出预算额。超出金额,要写出支出情况说明,按预算审批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首先,要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三公经费”概念要清晰。有些人对“三公经费”理解不够准确,简单的误认为“三公经费”就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公款出国旅游、公车私用和公款吃喝。目前审计署对“三公经费”解释为,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给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

二是“三公经费”口径要统一。通过我们多年的审计认为,“因公出国(境)经费”具体包括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及其他杂费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具体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司机工资、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装璜费、安全奖励费等。“公务接待费”具体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参观费、礼品费、烟酒、水果等。如果统计口径不一,不仅造成审计结果不准确,而且难以对干部行政行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是“三公经费”来源要掌握。“三公经费”资金来源应全部为财政预算拨款,但在审计中也发现个别单位将收取的房租收入、二级单位缴纳的管理费、国有资产变卖收益、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而是隐藏在账外用于“三公经费”等不合规支出。

四是“三公经费”去向要清楚。“三公经费”支出去向,不能仅仅靠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认定,有些“三公经费”去向比较隐蔽,只有深入进行调查,才能弄清“三公经费”的真正去处。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有些有下属单位或二级机构的部门把本应在单位账面支出的“三公经费”直接转移到下属单位和二级机构列支。有的单位将“三公经费”发票换成购买办公用品、办公桌椅的发票,或隐藏在培训费和会议费中,以掩人耳目。如果仅仅凭发票,是发现不了问题的。

其次,还需要改进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三公经费”相关标准需健全。目前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为公务费的2%,与实际的情况有很大的差距。另外由于公务用车档次不一、部门职能不同,而维护费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致使我们审计部门对超标准列支难以界定。

二是“三公经费”预算编制需完善。一方面财政部门没有编制专门“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另一方面“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只是制定了个花钱的计划,没有细化到具体的项目,更缺乏对具体项目变化情况的必要说明。评价“三公经费”高低的标准是绩效,关键是用尽可能少的钱把该办的事办好,如果不对“三公经费”进行细化和做必要的说明,就不利于发挥预算约束和控制作用,也容易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解。

三是“三公经费”核算体系需改进。目前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支出功能和支出经济分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会计软件所设会计科目不能完全满足“三公经费”统计需要。如“公务用车运行费”混列交通费、差旅费、燃油费、过桥(路)费等科目;招待费用变相列入会议费、福利费、其他支出等科目,不利于审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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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实事求是比较、分析后写明白原因就是了。例如会议次数增加、或者会议人数增加、或者会议室租金上涨、或者会议人员的餐饮费用提高标准了等等。切不可说谎,否则还被迫再编10个谎言去圆前面那一个谎言。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召开一类会议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760元/人天、二类会议为65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为550元/人天。

办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进行了明确,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三部门强调,在会期安排方面,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在会议规模方面,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在会议费开支标准和报销方面,办法指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三部门同时公布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三部门强调,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办法还公布了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深发〔1997〕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原则是:从严、务实、节俭。财政对会议费实行专项审批、会前预算、会后审计、大型会议专人监控以及会议费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第三条会议的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议分二类:一类会议包括全市性会议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全体会议以及由深圳承办的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会议。二类会议指市直各系统、各单位召开的会议。第四条一类会议须经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后由财政专项核拨经费;各单位承办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会议需要市财政资助的,主办单位事先须经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财政方给予补助。二类会议经费由各系统、各单位在年度预算经费中按规定开支,财政不予追加;特殊情况需财政补助的会议,须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财政方予适当补助。第五条会议经费预算的内容。向财政申请会议经费的预算,需包括: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地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的批件,承办上级会议的有关通知等。第六条提倡会议不食宿,适当发放会议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确需住宿的,应按规定开支,膳食尽量实行自助餐。第七条各类会议住宿费、伙食费、杂费开支标准如下:

------------------------------------|会议|住宿费标准(元/人天)|伙食费标准(元/人天)|杂费|||-----------|-----------|标准||类别|住宿费|不住宿|伙食费|不就餐|||||交通补贴||伙食补贴|(人/天)||----|-----|-----|-----|-----|-----||一类|230|100|200|100|80||----|-----|-----|-----|-----|-----||二类|180|80|170|70|50|------------------------------------第八条各类会议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如下:

会议代表人数工作人员配备比例

5010%

51——10013%

101——20016%

201——30020%

301以上25%

工作人员会议费按正式代表的90%核拨。第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100名代表以上的大型会议以及会期超过三天的会议,财政从严审批经费。第十条提倡定点开会。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性会议应在政府属下的会堂、礼堂、剧院、迎宾馆以及单位的培训中心、招待所召开。会议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会议属大型会议。由财政和主办单位实行在规定的范围内招标定点召开。不得到旅游点召开会议,也不得将本市会议安排到市外召开。第十一条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发放会议礼品、纪念品。第十二条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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