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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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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论是民事或者是刑事案件的 审理期限 都受到程序法的约束,当案件已经确定了开庭日期或者刑事法庭已经在 开庭审理 的过程当中,遇到了某些突发性的原因导致案件当前的审理必须要延期的话,这也不是人民法院私自就能作出决定的。

2、需要参考 延期审理 刑诉法 当中的相关规定。

3、 一、延期审理刑诉法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刑诉法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 公诉 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情形: 第一,由于 辩护人 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5、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 律师 。

6、 第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7、 刑诉法126条规定的4种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8、 二、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 超期羁押 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9、”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 羁押 的第 一审 刑事 自诉案件 ,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0、 三、延期审理的时限 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根据刑诉法166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11、补充侦查后审判时限重新计算。

12、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13、 四、延期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14、”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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