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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_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撰写指南

什么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等因素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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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危害识别:根据流行病学、动物试验、体外试验、结构-活性关系等科学数据和文献信息确定人体暴露于某种危害后是否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处于风险之中的人群和范围。

危害特征描述:对与危害相关的不良健康作用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学研究确定危害与各种不良健康作用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作用机制等。

风险特征描述: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风险及其程度,同时应当描述和解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法律分析: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

法律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 第十八条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

法律分析:生物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物理性危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法律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四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

法律主观:

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主要包括: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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