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笙耀百科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殊监管区域包括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共有6类: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二条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物品目录》),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可以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自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

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

法律分析: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法律依据:第三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按照规定,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其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执行相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遵循税制改革方向和惯例,积极研究完善不导致利润转移、税基侵蚀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条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外汇管理条例》、《国

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2]58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

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

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以下简

称外汇收支)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

济组织等。

第四条 除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

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

规定办理。

第五条 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

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

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 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

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当按规定对交

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七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规定

进行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

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

凭证。

第八条 外汇局依法对银行和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统计

监测,对存在异常或者可疑的情况进行核查或检查。

第九条 保税物流中心(A、B 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

库、钻石交易所等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外汇收支的,外汇局依据《中

华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外汇管

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

[2007]52 号)、《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

域外汇管理办法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 号)、《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2]261 号)、《关于

的批复》(汇复[2000]316 号)同时废止。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

法律分析: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

法律依据:《中华海关法》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哪些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配套区)等。

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针对货物实施视同“境内关外”进出口税收政策,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特征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法律依据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第五条 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币计价结算。第七条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第六条 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当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综合保税区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1、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综合保税区的新卡口已全面启用,统一的海关管理信息化系统也投入试运行。

3、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将基本实现无纸化作业和卡口自动核放。

4、拓展资料:1.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

5、它和保税港区一样,是目前开放层次、优惠政策多、功能齐全、手续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

6、2.与保税区一字之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惯例。

7、综合保税区是指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是国内功能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8、综合保税区拥有12通道全自动智能无人值守卡口、12000平方米高标准绿色环保监管仓库等。

9、3.综合保税区的新卡口已全面启用,统一的海关管理信息化系统也投入试运行。

10、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将基本实现无纸化作业和卡口自动核放。

11、综合保税区是内地开放层次、优惠政策多、功能齐全的特殊功能区。

12、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

13、如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14、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

15、这将有力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16、4.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开放层次、优惠政策多、功能齐全、手续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

17、与保税区一词之,却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来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惯例。

18、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特殊监管区域账册的库存能在海关修改吗?

特殊监管区域账册的库存能在海关修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通过金关工程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设立手续,并依托账册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区内企业特殊监管区域账册可以通过“单一窗口”特殊监管区域系统向海关申请在海关办理账册备案变更修改、业务申报表备案变更、出入库单申报、核放单申报、担保备案等。所以特殊监管区域账册的库存能在海关修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83608411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