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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哪些类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哪些类

法律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两类。行政立法行为,主要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活动;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级次在行政法规、规章之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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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下列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

【答案】:B

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行为,是能对未来发生拘束力,可以反复使用,可以起到拘束具体行政行为作用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编制城市规划等。抽象行政行为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不确定性或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

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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