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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_《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降低50%并公告的旅行社有哪些?

根据新旅行社条例规定,2年内无投诉,退还保证金50%给旅行社。退还保证金必须从2009年5月1日后开始计算,所以公告退还保证金的旅行社有哪些,早要到2011年5月1日才 知道!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_《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_《旅行社条例》


新《旅行社条例》中,我国旅行社是如何分类的?简述具体的设立方法与步骤如何的?

旅行社初分为:一类社、二类社、三类社;分管于:旅游局和各地旅游局;

在2000年以后旅游局不再具体管理旅行社的事务,全交由当地的旅游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后分为:国内社、社(社又分为有出境权和无出境权两种);

目前国内各地的旅行社从业务上又分为:组团社、办事处(也可以称为:批发商、分销商、商、同行)、地接社;

组团社:是指在出发地并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游目的地接待出发地组团社游客的旅行社;

办事处:是指地接社设在出发地城市的办事机构或者,此类办事机构并没有经营权不合法;

当然还有一些俱乐部及不合法的旅游机构,他们更没有相关的资质。

(1)办理条件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A、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B、传真机、复印机;

C、具备与旅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③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不少于3名(且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持有有效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⑤ 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⑥区(市)旅游局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2)所需申办材料

①设立申请书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②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③企业章程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⑤经营场所的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⑥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⑦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个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⑨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本3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3)办理流程

扩展资料

《中华旅游法》

第28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

第6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7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6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7条: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设施、设备: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8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企业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的证明;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省级旅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9条:受理申请的旅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政管理部门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旅行社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政务网-相关政策:《中华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必须要有房东的房产证、和租赁房屋的租房合同,合同期必须大于1年)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币;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币。

具备这些条件即可申请。

申请需准备材料:

设立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企业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此外,《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有明确的规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现场检查有明确规定,因此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材料:质

量保证金承诺书;

所在市、县(区)旅游局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现场检查意见书。

以上需提交的材料已全部列入《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申请人只需按《技术报告书》的相关要求填报和准备材料即可。

扩展:关于交纳质量保证金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币;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币。

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币。

任务二、了解旅行社的核心业务部门

旅行社业务部门的设置是根据旅行社为游客提供 旅游 活动的全过程服务而决定的。一般旅行社的业务部门主要包括门市部、计调部、导游部、外联部等。在我国有很多大型旅行社根据客源、地区的角度来设置业务部门。例如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日韩部、欧洲部、部、部、澳非部等部门。本任务介绍一般旅行社的核心业务部门。

一、了解门市部

(一)什么是旅行社门市部

根据2009年施行的《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 旅游 者、提供 旅游 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问所在地的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 旅游 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 旅游 者签订 旅游 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由此可见,门市部是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是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 旅游 咨询宣传、接待和销售 旅游 产品等服务的收客网点,有专门的宫业场所并接受旅行社的统一一管理。

(二)门市部的选址和环境

工,门市部的选址

旅行社门市部的选址将直接影响旅行社的品牌形象及销售业绩,因此门市部选址对旅行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网点应当设立在方便 旅游 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1)应遵循旅行社的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选择在目标客源群体集中的区域或其附近的地点设立门市部。

(2)门市部也可以选择交通干线的临街店面或公交车站、地铁站附近,这些地段是过往集中的地段,对潜在的客户会有一定的吸引力。

(3)有实力的大型旅行社或者有鲜明个性的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可以选择在人口密度大、商多场所相对集中的地区,如商业街、影剧院、 娱乐 场所、公园名胜等,这样可以使 旅游 者享受到多种服务的便利,比较容易培养忠诚的顾客群。

旅行社门市部设计与装潢要体现旅行社的企业文化,为门市服务人员与潜在 旅游

2.门市部的环境

咨询者沟通创造便利条件,力求给咨询者一种亲切的感觉,营造一种渴望 旅游 的氛

围,并具有鲜明的品牌标志。

旅行社的门市部要强调“统一形象、统一产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

一”不仅是店面装修保持一致,更重要的是操作流程标准化和门市服务人员行为的规

范化。

旅游 产品的宣传资料要分类摆放,易拿取且易于识别。 旅游 产品合理科学地陈列

展示,既能方便 旅游 咨询者选择,又能 旅游 咨询者的购买欲望。

一般门市部的布局可分为入口等候区、接待咨询服务区、后勤工作区。

(三)旅行社门市部接待工作流程与工作规范

1.礼貌问候

门市部是旅行社的窗口,直接负责 旅游 产品的售前服务,应给客人留下良好的第

一印象及强烈的参团愿望。 旅游 咨询者走进门市部后,服务人员应起立打招呼,用热

情、优美的微笑和礼貌的问候来表达关注和欢迎,并仔细观察、判断 旅游 咨询者的意

向,注意 旅游 咨询者的兴趣所在,用标准的礼仪手势客人入座。

2.咨询解答

当 旅游 咨询者对 旅游 产品感兴趣时,门市部服务人员要立即取出相关 旅游 宣传

资料递给客人,对 旅游 产品做出详细生动的介绍, 旅游 咨询者的购买欲望。

门市部服务人员可以从 旅游 目的地、导游、用餐、住宿、特色小吃、交通等方面详

细介绍行程安排,根据客人的需求,从客人的角度为其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另外,

门市部服务人员还应向 旅游 咨询者介绍 旅游 行程中是否有自费景点、儿童的收费标

准、 旅游 保险的费用、老人门票的优惠政策、是否有 旅游 购物等,为客人提供详尽

的信息

3.积极促销

旅行社门市部服务人员为 旅游 咨询者提供咨询服务中,应不失时机地向 旅游 咨询

者介绍本社 旅游 产品的特色,通过提供图片、、锦旗、 旅游 者的感谢信、 旅游 咨

询者意见反馈表等具有说服力的材料来获得咨询者的认同感。在权限范围内,可以通

过价格上的折扣、积分累计、赠送礼品等多种形式来促使客人购买。如果 旅游 咨询者

不能当场决定购买,也应表示欢迎再次光临,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 旅游 咨询

者再来咨询。

4.登记资料

门市部服务人员应要求 旅游 咨询者详细填写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表,并于当日进行电脑录人,保管好 旅游 咨询者的资料。这张登记表既是 旅游 咨询者的报名表,也是旅

游信息收集表。通过这张表,旅行社可以了解 旅游 咨询者的市场需求、特殊爱好,以

便为客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供重要依据。另外,当 旅游 咨询者再次到该旅行社报名

参加 旅游 ,门市服务人员可根据相关的查询信息获得 旅游 咨询者资料,既节省时间,

又可以增进与 旅游 咨询者的关系。

5.签订合同

旅游 咨询者决定购买旅行社的 旅游 产品时,为了维护旅行社和 旅游 者的合法权

益,门市部服务人员需要与 旅游 咨询者签订 旅游 合同,应请 旅游 者详细阅读合同的内

容,在 旅游 咨询者阅读过程中,如有疑问服务人员应予以解释,保证合同顺利签订。

6.收款工作

当与 旅游 咨询者签订合同后,门市部服务人员应询问 旅游 咨询者的付款方式,如

旅游 咨询者使用现金结账,应注意真伪及应收金额;如使用信用卡结账,应核实信用

卡是否失效;如使用支票结账,应检查支票的有效期。无论 旅游 咨询者采用哪种方式

结账,都要及时收清应支付的费用。

7.整理档案

门市部服务人员收取相关费用后,还应询问 旅游 者是否还有其他疑问,主动告知

其将要前往的 旅游 目的地的天气、饮食习惯等,温馨提醒在旅途中的注意事项。

后,感谢 旅游 咨询者的到来, 旅游 咨询者离开门市部后,要及时整理接待信息,整理

旅游 咨询者档案,并及时与旅行社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沟通。

(四)旅行社门市部接待人员的素质要求

1.精通 旅游 业务知识

门市接待员首先应熟悉旅行社产品的相关信息,了解各时段、各地区 旅游 线路的

价格信息,充分掌握 旅游 目的地的资源特征及 旅游 服务设施的供给状况,从而能够准

确地回答 旅游 者所提出的各类问题。除了掌握本旅行社的产品信息,门市部服务人员

还需要及时了解 旅游 发展的政策及法规,熟悉旅行社行业的竞争态势及 旅游 需求

的波动趋势,并适当地涉猎一些经济学、地理学、医学方面的相关知识。

2.善于发现 旅游 咨询者的需求

门市接待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倾听能力和提问能力,善于与人沟通,能够从沟通过

程中敏锐地发现客人的核心 旅游 需求。同时,门市接待人员还需要具备细致的观察能

力,从 旅游 咨询者的问题、抱怨或建议中迅速地发现 旅游 咨询者的潜在需求,积极地

创造需求、需求。

3.具有较强的推销能力

门市接待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产品推销能力,在接待 旅游 咨询者的咨询过程中,

积极主动地向其介绍本旅行社的产品特色,善于比较、分析,并运用各种营销手段来积极销售 旅游 产品。

4.具有一定的文字水平

在门市接待过程中,接待人员除了回答 旅游 咨询者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并提供咨询

建议外,还要填写各种表格、合同并整理各种业务文件,因此,规范的书写要求和较

高的文字水平也是门市部服务人员所需要的基本工作能力。

旅行社新规“出国无需现金担保“,对此你怎么看?

旅行社新规,'出国无须现金担保‘’,这一政策出台,狠狠地打击了这个旅业的霸王条款,是对旅行行业的一次改革,即简化了办事手续,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广大出境游的旅客会为之拍手称快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第三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四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第五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华侨与、澳门、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三)经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澳门、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四)经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五)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

(六)为旅游者、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七)其他经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第六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三)其他经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第七条各级旅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旅游局及旅游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一级单位设立的旅行社、全国性旅行社集团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单位在省会城市设立的旅行社;

(三)其他旅行社由所在地的旅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第九条旅政管理部门依照标准对旅行社实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旅游局另行制定。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第十条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

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持有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

(二)持有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三名;

(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第十二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持有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

(二)持有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一名;

(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第十三条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由旅游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业务用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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