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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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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上所述,绿色食品认证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商标,更是对食品安全、健康等性质的检测依据和判断标准。

2、然而,市场鱼龙混杂,总有些不法分子打着绿色食品的口号出售没有经过检测把关的食品,扰乱市场还危害人们的健康,因此,无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应对此标准有所了解,合法经营,共同保障饮食安全。

3、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③生产者在有机食品生产和流畅过程中,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标准。

4、食品标志使用费;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

5、“对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6、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保健食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7、经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8、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9、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暂不受理厥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

10、为了推动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1992年11月,经人事部批准成立绿色食品的发展中心,为绿色食品的具体管理部门。

11、并先后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的质量检验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审核工作。

12、在受理的几千个产品品种中,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定,到2000年底,全国有5大类1000多个产品获得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使绿色食品开发数量迅速增加。

13、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是:、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第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14、第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第四、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15、合格的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第五、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16、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17、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合格,将书面通知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并委托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

18、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委托接到中心的委托抽样单后,将委派2名或2名以上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售货员赴申报企业进行抽样,并将抽样品送绿色食品定点食品监测中心。

19、依据技术监测报告,得出终审结果。

20、终审合格后,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前往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办理领证手续,并交纳标志,原则上每个产品1万元(系列产品优惠)。

2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将企业种植、养殖、加工等规程执行情况向中心汇报。

22、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年初下达抽检任务,指定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使用标志的产品及其原料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公告于众。

23、所有消费者对绿色食品都有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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