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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

什么时候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进货物已申报抵扣进项税后,发生以下行为,要转出进项税:

农产品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农产品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

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规定如下: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与个人消费等;

3、购进用于集体、个人消费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了;用于业务招待的支出进项税额抵扣了;虚开的进项抵扣进项税额等;

4、抵扣了不应当抵扣的税款,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补交相应税款,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如下: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

(5)其他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做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的做法如下:

(1)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

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问题

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转出增值税进项税按照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z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乘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乘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以下两点: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2、其它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乘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应作转出处理

具体解释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买价13%,成本=买价/(1-13%)对吗?为什么?

”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买价13%,成本=买价/(1-13%)“这句话是是不对的。

农产品进项税的转出公式:进项转出=账面成本÷(1-13%)×13%

如果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和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农产品,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进项转出=账面成本×13%

具体推导如下:

购进的农产品,其进项税额=实际采购金额×13%

农产品的入账成本=实际采购金额×(1-13%)

故实际采购金额=账面成本÷(1-13%)

进项税额转出=实际采购金额×13%=账面成本÷(1-13%)×13%

扩展资料: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农产品收储的贸易公司,损耗如何账务处理及税务申报?

问:我司有一从事农产品收储的贸易公司,有一笔这样的业务:收储玉米11006吨,出售玉米11003.9吨,有2.1吨损耗,损耗如何账务处理及税务申报?

答:会计处理上,采购成本中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在增值税方面,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存货的合理损耗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存货的合理损耗需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第九条(如下)规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根据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抵扣进项税额后,计入货物成本的金额 = 买价 (1 - 13%),则:买价 = 货物成本 / (1 - 13%)。所以,进项税额 = 货物成本 / (1 - 13%) 13%。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发生免税农产品非常损失时,应当增加农产品的成本.即: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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