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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个人申请条件_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程序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经济适用房个人申请条件_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程序经济适用房个人申请条件_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程序


各地区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规定并不相同,通常来说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户籍:户籍一般是要求所取得该地的是非农户籍为三年或者五年以上;

2.收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为所在地的年城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住房:家庭的人均私有住房面积为12到16平方米以下的;

4.年龄:申请的须是为已婚的家庭,若是单身的必须在三十或者三十五周岁以上的;

5.面积:享受房改政策的,其房屋面积必须在15或者48平米以下。

具备当地规定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领取经济适用房申请表格后要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之后由街道、民政以及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的层层审批,通过后即可取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之后等待房源安置,再办理后续的申购手续。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着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登记手续,然后领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并备齐所需的材料,然后向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的证明,若无工作单位的可向居委会跟街道办事处去办理证明。在以上这些手续之后,报到区房管局审核了之后,再由区房管局再上报市房管局进行复核。对于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的核实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来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以及评分之后,便在相关的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长为15天;

4.市房管局根据其评分情况,按照批次来批准购房的申请,然后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到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与购房的手续。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已经有所了解,由于各地的规定各异,具体政策也可以咨询当地的住房保障部门。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是根据各地的要求而有所不同的,一般的申请条件有如下:

1、申请人户籍条件:户籍一般是要求所取得该地的是非农户籍为三年或者五年以上。

2、申请人收入条件: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为所在地的年城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申请人住房条件:家庭的人均私有住房面积为12到16平方米以下的。

4、申请人年龄条件:申请的须是为已婚的家庭,若是单身的必须在三十或者三十五周岁以上。

5、申请人房屋面积条件:享受房改政策的,其房屋面积必须在15或者48平米以下。

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有哪些

申请人需要先到宝安的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先提出经济适用房购买的申请,之后申请人还需要持有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再提出申请,还需要到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入及住房的证明。具体如下:

1、申请人持着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登记手续,然后领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并备齐所需的材料,然后向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的证明,若无工作单位的可向居委会跟街道办事处去办理证明。在以上这些手续之后,报到区房管局审核了之后,再由区房管局再上报市房管局进行复核。对于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的核实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来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以及评分之后,便在相关的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长为15天。

4、市房管局根据其评分情况,按照批次来批准购房的申请,然后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到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与购房的手续。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户籍条件: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三年。

②年龄条件:须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推举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满三十周岁。

③财产状况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资产、家庭收入符合规定标准。对财产状况的限制要视不同时间、地区的经济状况而定。

④家庭关系条件:申请家庭成员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含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若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员,不能再参与申请。

⑥优先配售条件:适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家庭、旧城改造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配售。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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