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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微型企业区别_小型和微型企业区别在哪

小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有3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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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者的概述不同:

1、中小企业的概述:指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的概述: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

3、小型微利企业的概述: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

二、三者的作用不同:

1、中小企业的作用:中小型企业在满足顾客对某些产品的少量需求或特殊需求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中小型企业对于劳动技能和素质的要求不像大型企业那样严格,因此能吸收大量劳动力;竞争的压力促使中小型企业开发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占领各种市场缝隙,从而使不少中小型企业成为新技术开发的重要来源。

2、小微企业的作用:小微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小型微利企业的作用: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稳定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者的相关规定不同有那些?

1、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2、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按税务局管理的分类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主要特点是只能自行开具普通、不得抵扣进项税、按3%简易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一条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小型和微型企业区别

法律分析:小型、微型企业的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微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的区别

税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对于小微企业的认定,主要可以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该公告所称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所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区别

小型、微型企业的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上述划分标准适用于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上述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划型。

规模,投资,占地,人员,纳税等都有区别

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的具体标准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各项综合指标来判断的

小型和小微企业的区别

法律主观:

小微企业是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企业,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法律客观: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四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型和微型企业区别

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区别主要是企业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且指标。划分标准适用于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个体工商户和上述规定以外的行业,。

【法律分析】

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区别,可因行业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异,具体如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法律依据】

《中华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何区分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区分:

1、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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