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笙耀百科 >

公司法39条规定 公司法第39条解释

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  )。

【答案】:A,B,C,D

公司法39条规定 公司法第39条解释公司法39条规定 公司法第39条解释


公司法39条规定 公司法第39条解释


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存管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各项要求;②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什么是资本不变原则

问题一:资产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有什么关系 他们都体现资产所有者稳重的行事风格

问题二:资本不变原则是怎么回事 第三,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资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第38、104条)

2.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180条)

3.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第174条)

问题三:简述我国公司资本的原则。 “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其素来被我国公司法学者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

资本三原则虽为学者归纳整理的名词,但三原则所涵盖的条文自公司设立开始,对公司资金之筹措、累积及运用各方面均有深远影响。所以,向为公司法学者奉为公司资本制度设计之圭皋,并对我国公司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其目的在于强调资产保守鉴价,杜绝资本虚增灌水,确保股东出资的到位;

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主旨在于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资本,防止公司资本遭到股东或管理者的无谓侵蚀;

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是公司立法必须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它们相互关联、互为依存,共同组成公司资本的法律保障和约束机制,并贯穿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始终。

问题四:资本三原则的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其具体制度包括:(1)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2)资本限额的规制;(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终达到出资;(4)资本比例的要求;(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

问题五: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是什么 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

注释: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三,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资本。

问题六:资本三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5分 资本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为币三万元。(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为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为币五百万元。)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29、90条)(第29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第90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36、201条)。(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

问题七: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公司资本原则的产生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问题八:我国企业应坚持资本不变原则,再企业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注册资本这句话是否正确? 错误,公司法虽然确立了资本确定,维持,不变的原则,但公司资本并非不变。实际上,随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业务范围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客观上也要求公司资本相应地随之增加或减少。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参见《公司法》第39条,第137条,第186条之规定。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包括半数吗?这个过半数不同吗?

不包括半数,例如股东人员为偶数,必须过半才能分结果。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当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并非“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过半”。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除了转让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的股东人数超过1/2,如果等于1/2,也视为法律条件不成就。比如,某公司共5个股东,除了转让股东之外,还有4个股东,则同意的股东人数必须是3人或者4人,方可视为法律条件成就;如果同意的股东人数为2人,仍视为法律条件不成就。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规定:

《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3条规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90条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21条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

成立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成立公司时,需要董事会的决议投票。

成立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范文篇一

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____ 召开了____ 股东会全体会议。

本次股东会会议于_____年__月____日以_____ 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会议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

股东会确认本次会议已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有效通知。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公司,持有公司的股权,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____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以 的方式一致同意如下决议:

一、

二、

盖章及签署:

注意事项:

1、《公司法》第38条规定,经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通常情况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见41条)由副董事长、推举董事代表、监事会、股东等召集并主持。

3、《公司法》第44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成立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范文篇二

有限公司第_______届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 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地点:______________ 参会股东人员:______________ 议程: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1、(变更名称):同意(企业名称)变更名称为有限公司。

2、(变更住所):______________

3、(变更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4、(变更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5、(变更董事):______________

6、(变更监事):______________

7、(转让出资):同意股东在(企业名称)的货币(或实物、非专利技术等)出资_______万元转让给(股东名称)。 8、(增加股东):同意增加新股东。

9、(增减注册资本)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由股东增加(或减少)出资_______万元、新股东出资_______万元。(减少注册资本要求股东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减少)

10、(变更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

11、(变更出资方式):同意股东在(企业名称)设立时实物出资万元变更为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

12、(财产转移):同意股东在(企业名称)设立时实物出资_______万元转移到公司财产内计入公司会计科目。

13、(设立分公司):同意设立分公司名称为。

14、(公司注销):依据<公司法>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决定注销本公司,并自即日起由、组成清算组,同时指定为清算组负责人,待清算后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成员须是股东会成员)

15、(注销确认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本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财产、物品、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逐一清理之后,现已将清算报告上报股东会成员研究,经全体股东会成员研究一致予以确认。

16、(修改章程):同意修改(企业名称)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 (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本公司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成立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范文篇三

xx年第x次股东会决议

xxx九年x月xxxx日,在太原市小店区滨河东路42号税苑小区6-3-402号,召开了太原市晋海金诺商贸有限公司xxx九第x次股东会决议,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本公司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到会的股东有xxx、会议由执行董事xxx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公司住所变更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341号701号

二、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延期至xxx年xx月x日。

三、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章第二条。

四、股东会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民事责任。股东会决议范本。

五、同意委托xxx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签名:

xx年xx月xxx日

公司法第39条规定

法律主观:

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如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83608411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