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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标准化管理文件 标准化管理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标准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方面?

我国发布了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标准类目标准值得关注:所谓强制性标准类目就是要求产品必须完全满足标准化要求才行,而并非在某种程度或某种范围内满足标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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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标准化管理文件 标准化管理条例


月饼的价格不能够超过50,其他的商品都不能够有一些化学成分或者是一些对身体有害的元素。

落实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标准的制定,还有管理,可以更好的提高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标准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呢?

《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为落实标准体系建设,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基础上,结合标准化工作实践,调整了标准的具体范围。二是为规范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制定程序和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三是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标准需求和提高标准化水平,明确了标准在制修订程序、组织管理、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新要求。四是为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从实施到制定的反馈机制和标准更新机制。

为落实标准体系建设,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基础上,结合标准化工作实践,调整了标准的具体范围。为规范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制定程序和各阶段的工作要求。

主要修订了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那些情况,补充了一些条文,让我们可以有法可依。

标准化中的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该怎么写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

第五条 保管的,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标准档案。工程建设、品、食品卫生、兽和环境保护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x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 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

第十六条 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 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评办法:“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准化管理条例

章总则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就没有高质量、高速度。为了加强标准化管理,提高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中的作用,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技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凡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标准,并贯彻执行。第二章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三条制订或修订标准,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第四条制订或修订标准,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选优和合理分档,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元件、器件、构件、配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各类标准要协调、配套,注意军民通用。第五条工农业产品标准的质量指标,按照使用要求,可在同一标准中作出合理的分等规定。第六条在制订产品标准的同时,制订好包装标准。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第七条对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第八条出口产品和对外承包工程,必要时可由生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外贸、外经部门制订适合外贸市场需要的标准。第九条标准要根据技术和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标准每隔三至五年复审一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第十条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和,列入各级国民经济规划。制订标准需要进行的试验研究项目,纳入各级有关的科研。第三章标准的分级、审批和发布第十一条标准分为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部标准应当逐步向专业标准过渡。部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专业标准)相抵触。第十二条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原料、材料标准;有关广大生活的、量大面广的、跨部门生产的重要工农业产品标准;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有关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等基础标准;通用的零件、部件、元件、器件、构件、配件和工具、量具标准;通用的试验和检验方法标准;被采用的标准。第十三条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草案,属于工农业产品和军民通用方面的,报标准总局审批和发布;属于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报基本建设委员会审批和发布;属于物和卫生防疫方面的,报卫生部审批和发布;属于军工方面的,报军工有关部门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第十四条部标准(专业标准)主要是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由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并报送标准总局备案。第十五条凡没有制订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都要制订企业标准。为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制订比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更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办法,由标准总局另行制订。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提出标准草案建议稿。属于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理;属于企业标准的,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理。第十七条标准的修改、废止,由标准的审批机关批准、发布。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机关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第四章标准的贯彻执行第十八条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贯彻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和贯彻执行的措施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发布标准的部门批准。第十九条贯彻标准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保证;重大的,应纳入各级技术措施。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和支撑作用。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原文化部、原旅游局分别制定了《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及配套文件《旅游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办法实施十多年,对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华标准化法》新修订版正式实施以来,《标准化发展纲要》随后印发,市场监管总局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的法规文件。由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政策基础、组织架构、覆盖范围和管理要求等相应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基于文化和旅游领域原有的制度成果,结合文化和旅游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及时纳入的政策精神和管理规定。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管理办法》是贯彻的精神,落实《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根据《中华标准化法》及《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以及附则等内容。其中,章主要明确标准化工作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二章重点厘清标准化归口司局、业务司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工作机构职责;第三、四章详细说明文化和旅游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原则是什么?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践行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适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和行业需求,坚持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坚守行业安全生产底线;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充分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和时效性。

五、《管理办法》对于文化和旅游标准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文化和旅游标准包括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于各类标准的管理,应当遵循标准化工作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单位有关要求执行。

其中,文化和旅业标准由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因此,《管理办法》重点对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备案等流程和要求。

对文化和旅游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管理办法》中也都明确了相关政策依据、标准制定主体和工作目的,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指导或监督。

六、《管理办法》发布后,文化和旅游部在推动贯彻落实方面还有什么后续工作安排?

《管理办法》向公开发布后,将在政策解读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图解说明、专家访谈、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组织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推广和贯彻落实。

2023年3月起,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根据《管理办法》开展。

后续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关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具体作过程中的审核流程、时间节点、申报材料等细化要求,将在实施细则及每年印发的标准立项指南中明确。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R2)

章总则一、修订依据和背景

民航标准化工作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航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是实现民航工作总体要求,推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为加强民航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标准化法》和《中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8年7月,民航局修订了1990年制定的《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CCAR-375SE),重新发布了《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8号,CCAR-375SE-R1)。78 号令发布以来,对民航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民航体制的转变,原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如管理机制和职责、标准制定程序等已不适用于目前民航标准化工作的现状。自2004年以来,民航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已由原来的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转变为目前的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即: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民航的标准化工作,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主导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民航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协会等)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省略了民航地区管理局这个管理层次,使得标准化管理方与执行方的沟通更为快捷、有效。这种管理模式已执行近十年,收效良好。

因此,在现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依据《中华标准化法》、《中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管理办法》(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技术监督局令第 11 号)、《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标委[2002]15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民航多年来标准化工作经验,对原规定中不适用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过程中,采用了多种方式在民航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调整了适用范围,将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排除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在附则中明确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调整了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相关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职责;删除了原条款中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执行的部分,如技术、设备引进的标准化审查职责;调整了行业标准的范围,增加了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安全保卫标准、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等,使行业标准的范围与民航局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范围协调致;修改了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的范围,与对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范围的规定保持一致;修改了有关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程序,标准的管理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民航行业标准的管理程序按现行程序调整,企业标准由企业自主管理;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标准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的条款;删除了对标准制定经费和标准化工作人员资质要求的条款;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对原规定中的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订,并调整了一些条款和条款中项目的顺序,使得表述更清楚,内容更连贯。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调整了标准化管理机制和职责,以适应当前民航标准化管理现状,各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明晰,能够更加有效地保证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工作为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的技术支撑作用。第三条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第六条民航标准分为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性标准。第七条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 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 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往;

(四)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 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

宁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修正)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包括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五条对没有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需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程建设标准、行业标准实施情况分析评估工作,建立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制度,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标准的,可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工程建设研究、教学的单位和个人,认为相关工程建设内容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建设技术专家、有关单位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进行论证;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立项制定。第八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并组织或者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制定工作。第九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低于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不得与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交叉重复;

(三)满足本自治区自然条件和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

(四)符合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要求;

(五) 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通过鉴定、评审并推广应用;

(六)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所有人许可。第十条地方标准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地方标准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地方标准低于新制定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修订或者废止。第十二条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自愿采用。

团体标准由组织自主制定发布。第十三条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制定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并实施。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以下称强制性标准),依法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强制性标准内容。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工程建设各环节实施强制性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公开强制性标准文本。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技术标准的,勘察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提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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