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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哪些内容?

一个在行使其领海主要时,要受到习惯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公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个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法规则。(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3)除了意外情况,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能随意停下来。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军舰的海上航行活动是否享有这项权利,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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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地理学的全球海洋权益的研究

陆地资源随人口增加与经济发展而日渐短缺,人们把视线投向海洋,海洋作为有待开发的资源宝库,将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21世纪将是全球规模、全面认识和开发利用海洋的新世纪,是以全球性、多方位、多层次的监测研究和开发管理海洋为突出特点的“海洋世纪”。因为海洋是地表气、水、岩石、生物各圈层相互作用、互为影响、作用过程复杂、变化迅速的单元,所以需要强调间、地区间的合作,从全球或海区规模研究地球表层系统应是海洋科学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是海洋自身的特点所赋予当代海洋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

评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创设的几种海域制度及我国的态度

分享到: 收藏 海洋法是调整海洋上关系的法律,是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利用,从仅对海洋的表面和水域的利用,发展到对海洋的海底和底土的利用,如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人工岛屿的建造、大陆架和海底区域的开发、海洋环境的保护等等。以习惯法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海洋法已无法调整由此产生的新的关系。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顺应了海洋关系发展的需要,它是法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法典。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被划分为八个不同的海域。即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水”,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这些海域在法律地位、性质和制度方面都不相同。各国的国内法对这些海域有关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是,无论怎样各国在这些海域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所从事的活动,都受海洋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调整。这些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正构成现代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了什么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海底区域制定了一项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基础、以“平行开发制”为特征的海底区域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磋商所达成的《关于执行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仍然维系了海底区域制度的这一基本框架,即在“‘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原则下,其开发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利益的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各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和(或)开发合同的方式进行。

《公约》确立了进行“区域”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平行开发制度,即“区域”活动由企业部进行;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或其国民有效控制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规定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为确保这一平行开发制度以符合“区域”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的方式进行,《公约》规定了勘探和(或)开发工作的审议和核准程序、核准后的工作以合同的形式由承包者与管理局签订等具体措施。《公约》突出了海底管理局的作用,《公约》赋予管理局对“区域”活动行使必要的控制,制订相关规章,并有权检查与这些活动有关的一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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