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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 )( )( )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 )、(定期 )、(离岗时 )的职业健康检查。

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扩展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3、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4、安排有职业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的作业的。

参考资料来源:

用人单位应当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时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其检查费用均有企业本身承担,不应该是劳动者自己承担。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要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什么人员组织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需要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包括准备调离、脱离作业岗位、转岗以及职业病人。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在员工准备调离、脱离作业岗位、转岗或职业病人离岗时进行的一种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评估员工在过往工作过程中是否受到职业伤害,以及确定是否存在职业病。这种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和权益,以及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一般来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血液检查、X光检查、心电图等。在检查过程中,员工需要如实填写相关的健康调查表,并提供必要的医疗记录和健康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检查,员工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但是,如果员工拒绝参加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可能会影响其离岗后的就业和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因此,建议员工在离岗前接受这种检查,以保护自己的健康和权益。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检项目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项目主要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查、放射学检查、职业病检查等。具体项目根据不同职业的特点而定,如有毒有害职业需要进行毒性检查,高空作业职业需要进行心电图检查等。

二、体检标准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标准是指对职工身体健康的要求。体检标准主要包括体重、血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血脂等指标。职工在体检时,医生会根据这些指标来判断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果发现异常,会及时进行处理。

三、体检机构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是指指定的体检机构,这些机构都具备专业的医疗设备和医疗人员,可以对职工进行全面的体检。职工在离开岗位前需要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会被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四、体检周期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周期是指职工需要进行体检的时间。根据规定,职工每年需要进行一次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如果职工的工作环境比较恶劣,需要进行更加频繁的体检。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职工在离开岗位前进行体检,可以及时发现身体问题,避免因疾病导致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同时,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也可以为职工离开岗位后的身体健康做好准备,为职工的未来生活奠定健康基础。

总之,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职工在离开岗位前,应该按照规定进行体检,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干什么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做到一人一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该在从事有害作业前就完成,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章总则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三条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干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21世纪,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组织、团体。

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21世纪,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组织、团体。其中,企业是指境内的所有企业。

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是指通过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法颁布后,《条例》明确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的组织,基本的特征有两个:一是合法成立,二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适用范围: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2007年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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