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智能数码 >

健康类食品采购政策 保健食品采购

餐饮新政策

法律分析: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健康类食品采购政策 保健食品采购健康类食品采购政策 保健食品采购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的食品原料 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关于食品行业的政策

法律分析:行业监管部门为加强食品安全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陆续颁布了《中华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三五”食品安全规划》和《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行业政策。政策和法规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提高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避免劣质产品扰乱市场秩序,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和公众负责,接受监督,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法律主观:

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企业登陆xx市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xx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开办企业提供( 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4.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1份;5.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品索证制度或首营制度,以及人员、场地的卫生管理制度)1份;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7.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材料1份;8.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 承担法律责任 的承诺;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 有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岗位责任人:市监局或市监局分局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期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一)材料审核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xx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xx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现场检查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xx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xx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等对企业现场进行检查。(三)审核意见1.出具审核意见。岗位责任人:市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或市监局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一)材料审核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现场检查1.现场监督检查是对企业经营场所按规定进行检查。2.市监局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组织2名以下(含2名)监督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签字, 企业负责人 (或被委托人)当场签字确认。(三)审核意见1.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期限:12个工作日三、复审标准: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3.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岗位责任人:市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主管处长或市监局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主管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的意见,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期限:3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2.签发审定意见。岗位责任人:市监局主管或市监局分局主管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复审人员出具的复审意见进行审定。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期限:3个工作日五、行政许可决定标准: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2.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4.制作的《卫生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公章准确、无误;5.制作《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岗位责任人:市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或市监局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xxx市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公章六、送达标准: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市监局或市监局分局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xx市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岗位责任人:市监局或市监局分局送达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监局或市监局分局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xxx市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学校食堂菜采购限额标准是多少

学校食堂食材年采购金额不能超过100万以上

为防范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流入学校食堂,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原料进货采买工作,提高食品原料的采买卫生质量,保证学生营养改进安全高效运行。

第 1 页

依照市教科局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本质,决定对我校食堂所需的蔬菜、干杂等食品、副食品采用定点采买。

为了保障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采购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XX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百度知道

学校食堂菜采购限额标准是多少

共3个回答

默认

答题

提问

悦悦妈咪vt

超过2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学校食堂食材年采购金额不能超过100万以上

西装定做免费上门设计量体,全国连锁,众多品牌选择

值得一看的西装定做相关信息

全国上门设计,西装定做,上门量体,终身免费售后就选一线品牌面料,15天极速交付。

武汉莱斯茂网络科技广告

百度网友c5f6ca

超过11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为防范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流入学校食堂,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原料进货采买工作,提高食品原料的采买卫生质量,保证学生营养改进安全高效运行。 第 1 页 依照市教科局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本质,决定对我校食堂所需的蔬菜、干杂等食品、副食品采用定点采买。

餐饮原料采购索证的具体方法

法律主观: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是为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落实采购食品原料来源,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该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管理制度》第一条 指定专人负责食品索证及台账记录等工作。 第二条 食堂所采购食品、蔬菜、原料等均须让供方完整填制《泸县二中思泽园食堂食品采购回执单据》。 第四条 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 ①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 ②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类、猪肉、禽肉等) ③食品添加剂(如酵母、色素等); ④其他产品。 第四条 食堂必须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的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蔬菜及原材料。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83608411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