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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七十四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七十四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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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是指以行政法为内容的诉讼。

2、行政诉讼包括审查、管辖、证据等方面的内容。

3、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据需要有说服力还有真实。

4、而且证据会关乎到一个判决的结果,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5、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采用及规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7、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8、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9、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10、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1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1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

13、在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14、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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