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由来谁知道?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够及时获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对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危害。为了保证食品安全,目前许多发达都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哨点需要哪些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食品安全法》 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标准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类。常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国食品中污染物总体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提供代表性的监测数据,同时也可以提示食品安全隐患。专项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有害元素、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残留和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20类食品和相关产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残留、禁用物、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和包装材料迁移物等指标。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和寄生虫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城市流动早餐点相关微生物指标和葡萄球菌肠毒素的监测。
3.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在已投入运行和在建核电站周边,对8类食品开展放射性核素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
法律主观:
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主要包括: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为什么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为了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获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对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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