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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全称

土地复垦实施条例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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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 农村宅基地 复垦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山东省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法律客观:

《中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介绍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中华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土地复垦验收、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土地复垦监督管理、法律、附则8章54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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