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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证券法》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做了哪些精简优化?

新《证券法》有哪些影响

看点一:明确股票注册制程序放宽公开发行股票门槛

重磅!新《证券法》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做了哪些精简优化?重磅!新《证券法》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做了哪些精简优化?


注册制推出,是大牛市真正的开端?

看点二: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转售股票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市减持套现,用”纸糊“企业换钱,证券法不修改限制其行为,股市无实质利好。

看点三: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

个人合格投资者要求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看点四:单列投资者保护章节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股民可以索赔了。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看点五: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都在买卖股票,只是没有用自己账号,用父母或者配偶的,与其暗不如明!

看点六: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打击市场操纵行为就应该毫不手软。

新《证券法》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做了哪些精简优化?

上交所投教专员

新《证券法》同样按照注册制的理念和要求,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做了大幅精简优化,《国办通知》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进一步做了明确。

一是取消了对发行人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债券利率水平的硬性限制。不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币六千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以及“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的硬性规定,转为要求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国办通知》进一步做出了衔接规定,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二是募集资金投向和变更用途更为灵活宽松。不再将“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作为发行条件,在《国办通知》中转为鼓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方可改变资金用途,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是简化了公开发行注册申请文件,取消了“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两项申请文件。

四是放宽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对于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不再将其作为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条件。

五是法定上市条件。新《证券法》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等法定上市条件,改为由证券交易所做出规定,并明确了上市条件应当具备的要素。

新证券法对审计的影响

3月1日起新证券法将正式实施。中注协已制定了新证券法实施的工作方案,针对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双备案制和事后监督处罚力度加大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增加等重大变化,围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采取系列措施。

新《证券法》规定的完善之处

新《证券法》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相关规定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加强对收购要约变更的限制,明确了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的情形。新《证券法》第68条增加规定: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缩短收购期限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是新《证券法》为防止收购人随意变更收购要约进而损害受要约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针对性规定,具有现实意义。

其二,因地制宜,建立类别股的区分收购制度。新《证券法》第69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除发行普通股外,上市公司也可能根据实际需求发行特殊种类股份,比如优先股。新《证券法》该条规定是新增条款,以适应上市公司发行类别股的需要,是根据上市公司实际而作出的合理制度安排。

其三,延长收购完成后的股份锁定期。新《证券法》第75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该规定针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当然也适用于要约收购。该规定在原《证券法》“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六个月,提高了收购后退出的时间成本,有利于规范收购行为。

要约收购属于“舶来品”,起源于英国《1948年公司法》。在要约收购中,存在着双方甚至多方的利益博弈。其中中小股东受实力所限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只能被迫接受股价波动。因此,法律规定要约收购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自2003年“南钢股份要约收购”开启我国资本市场要约收购先河以来,要约收购案例开始不断涌现,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其相关规定可谓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必将对规范要约收购行为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重要作用。

《新证券法》修订对证券从业资有什么影响?

1、《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主要的影响在证券从业资第二章第三章内容,也就是第二章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对证券市场主体这两部分变动较大。

2、《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资变动较大的是第一章第四节的《证券法》部分、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规范和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变动较大。

2020年证券从业资大纲会有变动吗?大家知道,2020年3月的证券从业考试公告已经出来了,去年10月份证券业协会刚刚修改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前,证券法已开始实施。所以为适应新法,证券从业考试大纲在未来还是有大概率会发生改变的。

综上来看,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资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因为改动的知识点较多,这也就意味着增加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对于考生来说想要通过考试,那么就必须全面的复习不能够放弃任何一个知识点,也不能够投机取巧。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资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资讯等相关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新《证券法》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完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严打证券欺诈行为,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投资安全的基础性制度。新《证券法》按照这一原则,全面提高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成本。

其一,全面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对欺诈发行行为,可处罚款从原来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处罚款从原来的六十万元提高至一千万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的,分别处以二千万元或者一千万元的罚款。

其二,完善细化相关民事责任。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将保荐人、承销商的责任人员也纳入连带赔偿责任范围,新增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不履行公开承诺等的民事责任制度。

其三,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措施。创造性地引入欺诈发行上市责令购回、先行赔付和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等三项有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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