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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虚开增值税大案(辽宁虚开发票案)

大连市中级法院张克勇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刑了吗

大连市中级法院张克勇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刑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6月,该案主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13名涉案人员分别依法判处4-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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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向社会公布“利剑二号”专案等5起涉税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表示,希望这些案件的曝光,能够起到震慑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法尊严,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优化税收秩序的作用。

这5起案件分别是“利剑二号”专案、浙江温州市鹏裕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江西天和铜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云南省“8.17”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利剑二号”专案是继2000年“807”专案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查处的又一重大案件。据介绍,自2006年5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组织联合工作组对河北省某地毛皮加工行业2004年~2005年的税收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在有关省、市国税、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联合工作组历时8个多月,查实河北省某地部分毛皮加工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116万多份,涉案金额134.19亿元,税额17.44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3万余份,金额84.9亿元,偷、骗税14.45亿元。目前有关部门已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9亿元。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58起,对115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抓捕或采取强制措施。在已宣判的21起案件中,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利剑二号”专案彻底查清了上述地区部分毛皮加工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及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问题,遏制了当地涉税犯罪的疯狂势头,整顿规范了税收秩序,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浙江温州市鹏裕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2006年8月,温州市税务、公安机关根据海关缉私部门提供的线索发现的一起案件。经过税务、公安机关历时一年时间的检查核实,认定鹏裕公司共向全国697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64份,涉及税额8207.32万元。目前,各涉案地已挽回税款损失7971.83万元,其余税款、罚款正在追缴中。公安机关在此案中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其中9人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2年至17年有期徒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2007年6月,北京市地税局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经查,该公司在1995年7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通过虚假纳税申报,少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共计13.53亿元,涉及营业税款6762.87万元。目前,税务机关已责令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缴营业税6762.8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3.4万元、教育费附加202.89万元,加收滞纳金3246.8万元,并处以罚款3618.14万元。该公司涉嫌偷税犯罪,北京市地税局于2007年8月将此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江西天和铜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07年6月立案督办的一起案件。经查实,2006年2月26日至2007年4月29日,江西天和铜业有限公司先后向浙江、福建、广东、上海、江苏、安徽、江西等省市的247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73份,金额2.65亿元,其中定性虚开发票447份,金额1.1亿元,税额1800万元。通过协查,目前此案已补税1634万元,罚款426万元,滞纳金38万元,合计挽回损失2098万元。经过江西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和江西省国税局稽查局周密部署,该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已陆续被抓获。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2007年8月17日,云南省罗平县公安局值勤民警在对长途客车查缉时查获假发票12.83万份。公安、税务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通力合作,周密部署,截至2008年1月12日,云南省公安、税务联合捣毁了贵州兴义、云南昆明、广东广州的3个制假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缴获制假设备10余台,各类假发票103万份,涉及运输、建筑安装、货物销售、餐饮、服务、娱乐、民政社会抚养收据、商业零售发票、商业批发发票等97个票种,涉及全国9个省(市、区)。目前,全案取得了重大突破,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依法移送起诉。

西宁市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运用增值税发票数据分析发现,有多家汽车销售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随即会同公安部门组成警税联合专案组开展查办工作。2020年10月,警税联合开展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成立空壳企业21户,向汽车购买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839份,虚开金额1.7亿余元。

化工企业变票虚开案件,经查,该团伙涉嫌控制18户空壳企业,采取变换品名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47份,虚开金额7.1亿元。

安徽破获利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安徽省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该药业公司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另行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万元。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对鲍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后,鲍某未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部门随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鲍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司法程序后,鲍某补缴全部税款。2021年3月,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且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1.判一个月外依然开发票是以下的案子。

2.虚开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是指纳税人以下不法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提示:为自己开具发票,主要是指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二手车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发票的采购方信息、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票面要素与实际交易业务不一致。

是否认定为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注意三个要件:

1.从主体层面看企业是否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主观层面看企业是否具有骗税目的;

3.从结果层面看企业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原则上不受影响)

特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章 虚开发票的量刑标准

一、虚开专用发票或可退税、抵扣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二、虚开其他发票

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章 案例选编

实务中有经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获刑的案例。笔者自裁判文书网搜集了近年(一审判决日期在2019年至2021年)比较典型的几起案例以供参考。

(一)《潘秀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10刑初70号)

案情简介: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间,潘秀德(本案案发时,已因它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案号:(2016)浙1081刑初2060号)与陈海华事先串通,经王路等人介绍,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温岭市振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温岭市金强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支付贴点的方式取得天津亿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旅物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76份,发票金额合计439 768 771.5元,税额合计74 760 691.25元。上述476份发票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74 760 691.25元。(该案采用资金空转模式,试图掩盖无实际交易的事实。具体操作模式举例:陈海华账户-金强公司账户-亿勤公司账户-张玉发账户-邓云香账户-王某账户-陈海华账户)

判决结果:被告人潘秀德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潘秀德违法所得人民币74 760 691.25元,上缴国库,与同案犯陈海华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二)陈海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10刑初34号)

案情简介: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海华(因本案于2018年4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与潘秀德事先串通,经人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温岭市振达废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秀德)和温岭市金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海华),以支付贴点取得天津亿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旅物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发票金额合计487 171 492.14元,税额合计82 819 153.76元。上述539份份发票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82 819 153.76元。被告人陈海华负责管理资金账户,以完成资金的虚转。

(该案虚转模式举例:购票资金通过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邓某账户-王某1账户-陈海华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邓某账户-黄某2账户-王某2账户-陈海华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邓某账户-林某1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黄某2账户-林某1账户-陈海华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蔡某账户-黄某2账户-林某1账户-陈海华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公司账户)。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海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海华违法所得人民币74 760 691.25元,上缴国库,并对(2016)浙1081刑初2060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8 058 462.51元追缴事项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三)汪某某等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8刑初1027号)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2020年4月23日被抓获)。夫妻在共同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顺通代理记账(上海)有限公司期间,明知唐某(已判刑)的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下,仍然为两家公司提供代理记账、领购空白发票、应付税务稽查等帮助行为,从中非法获利。期间,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542万余元,税额计人民币653万余元;另采取支付开票的方式取得上海D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737万余元,税额计人民币687万余元。其中,陈某某、汪某某为上述两家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500余份,收取代理费人民币5万余元,收取所谓“疏通关系”费用人民币4万元。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万元予以没收。

(四)梁某某、顾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沪0101刑初1037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域董事期间,为少缴个人所得税,指使该公司财务被告人顾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徐燕燕(另案处理)向他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以在单位入账报销后套取薪酬。顾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通过徐燕燕购买虚开的普通发票3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804,000元。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顾某经电话通知到案。现梁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

判决结果:梁某某、顾某虚受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顾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梁昌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川10刑终13号)

案情简介:2015年,被告人梁昌齐(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逮捕)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威远齐奇花卉苗木种植场等7户企业的名义,为辽宁本溪冠宝药业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98份,票面合计金额155 891 020元,均可按发票金额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辽宁本溪康泉药业有限公司、冠宝药业有限公司、仁安医药有限公司、本溪瑞兴药业有限公司使用梁昌齐开具的2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抵扣进项税共计4 968 736元。梁昌齐收受违法所得3500元。

判决结果((2020)川1024刑初111号作出本判决,(2021)川10刑终13号维持原判):梁昌齐为他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

(六)平昌县华信益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适葵十葵生物有限公司、平昌康盛达药业有限公司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1923刑初33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鲁江在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分别成立了被告单位华信公司、适葵公司、康盛达公司,系三家被告单位的法定代理人或实际出资负责人,被告人鲁江及被告单位先后在平昌县等地经营中药材种植、初加工、收购等活动。2016年5月,被告人鲁江在销售所种植的中药材过程中,应购货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虚开发票金额2%的返点,鲁江没有实际购进农产品情况下,利用在被告单位种地的当地村民的身份证件,使用被告单位领用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161份,票面金额共计13 827 769.68元,用于抵扣购货方的销项税及已方的进项税。平昌县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5月24日分别对华信公司、适葵公司、康盛达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22万元、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鲁江接到平昌县××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平昌华信益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适葵十葵生物有限公司、平昌康盛达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鲁江作为三被告单位虚开发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经手开票事宜,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单位平昌华信益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适葵十葵生物有限公司、平昌康盛达药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共判处罚金人民币180 000元;被告人鲁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七)陈绍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5刑终237号)

案情简介:2017年8月,张某甲(已另案)通过被告人陈绍华及董某甲(已另案)先后三次联系、介绍,以收取发票价税金额4.3%开票费用的方式,利用其控制经营的韩城市太兴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为湖南郴州市国龙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审旗盛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运城和生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余份。案发前,湖南郴州市国龙矿业有限公司已将其中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 985 710元,税额共计1 305 615.9元)申请认证并抵扣进项税款,后该公司因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失

虚开普通发票达到两亿多,请问像这种案例会怎么判刑?

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 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 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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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7000万元的发票,面临什么处罚?

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虚开的是哪种类型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如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是虚开普通发票,则涉嫌虚开发票罪。其次,再根据涉嫌的罪名,按虚开数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以虚开的税款数额来认定的,因此,需要确定的是,虚开的7000万元发票是价税合计的金额还是虚开的税款数额,如果是价税合计的金额,则要换算成税款的数额。

具体为: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8年4月30日以前适用的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税率为16%,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税率为13%。按13%的税率计算,价税合计7000万元的税额就为:

税额=7000万元/(1+13%)*13%=805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05万元、7000万元都是属于数额巨大,在没有减轻处罚的情形下,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判处刑罚。那么,具体会判处多少年呢?以下从相近数额的案例看,会处以怎样的刑期。

(一)虚开税额7000万元的处罚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刑初34号

1.3.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与潘某1事先商量,经人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天津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天津某某物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

1.4.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某虽能主动投案,但一直避重就轻,对犯罪事实不作如实供述。判决:被告人陈海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1.案例二:柯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刑初15号

2.3.基本案情:柯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成立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8016588.8元,被告人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63438788.3元,被告人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51702976.8元,被告人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32256452.85元。

2.4.裁判结果:柯某某系主犯;陈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坦白认罪;蔡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裴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判决:被告人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3.1.案例三:吴某某、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刑初38号

3.3.基本案情:吴某某、巫某某以18家工具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取得进项发票,向下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赚取差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26128094.16元,实际申报抵扣税额90975876.93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0975876.93元。

3.4.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某、巫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国家税款损失90975876.93元,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吴某某系主犯,巫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巫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虚开税额800万元的处罚

1.1.案例一: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刑初203号

1.3.基本案情: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计人民币7909154.03元,数额巨大。

1.4.裁判结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刑初192号

2.3.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让蒋某为贵州印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2份,税额9347977.59元,均被入账并抵扣税款。

2.4.裁判结果:陈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大部分税款得以补缴、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1.案例三:丁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8)吉0122刑初434号

3.3.基本案情:丁某某等人在明知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被告人丁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3张,税款数额9249711.11元,其中已抵扣发票541张,抵扣税款金额为9086455.9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1张,税款数额7231723.49元,其中已抵扣发票421张,抵扣税款金额为7096752.92元,数额巨大。

3.4.裁判结果:公诉机关指控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1.案例四: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刑初23号

4.3.基本案情:李某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8组,税额合计8791675.07元,税款全部抵扣,抵扣的税款未挽回。

4.4.裁判结果:李某某在其所参与的犯罪中与另案处理的共同作案人孙某、王某、郭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新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新社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已全部抵扣,抵扣的税款未挽回,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巨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李新社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二、虚开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但相关于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而言,虚开7000万元是40万元的175倍了,必定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1.案例一:李某某、谢某某、邓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茂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3刑初28号

1.3.基本案情:李某某通过网络代办的方式成立四家公司,利用四家公司的名义采取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税款等方式申报普通发票,在同年7月至12月期间,指使谢某某、邓某某直接从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70余张,金额达77687301.11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将该金额更正为77687301.12。

1.4.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谢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邓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1.案例二: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刑初531号

2.3.基本案情:沈某某非法取得冒用他人身份设立的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手续资料,利用空壳公司在税务局网站上申领深圳市普通发票,再根据客户的需要虚开发票非法牟利,共计向外虚开发票11439份,总开票金额人民币133772376元,总税额为人民币4019475.57元。

2.4.裁判结果: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关键词】 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不仅造成税款流失,也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凭票抵扣计税方式的重要凭证,由于自身特性使其实质上兼具了货币的功能,可以直接抵扣应缴税款,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方式偷逃国家税款,获取不法巨额利益。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⑴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犯罪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使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虚开发票7000万,要看虚开发票的种类、税款数额、和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情节等综合判定。

如果虚开的全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虚开发票的税款数额,参照最高院的量刑数额标准、情节等判定。

虚开增值税发票国家会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打击的,不要抱侥幸心理 即便是有机可乘可以暂时获取不菲利益 但大数据等智慧分析工具的应用和越来越严密的税收制度下,被查是注定的,一旦确定某些虚开或者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获取的发票流向涉及的上下游企业,通过调查、协查等方法对全部涉及到的企业检查,不要悔之晚矣。

如果所谓的“关系”不过硬就有牢狱之灾

至少得判10以上吧,数额太大了!

进去蹲着吧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幅度,第2款则规定了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即,“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本款的法定条件

1.行为要件。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的行为。

2.结果要件。适用本款须同时具备“国家税款被骗取”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两个结果,且均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要求。

3.数额要件。适用本款应考查三个数额:(1)虚开数额。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属于隐含的数额要件。因刑法将适用本款结果要件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基于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达到或超过此特别巨大数额为标准的。(2)骗税数额。刑法规定了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其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3)损失数额。根据立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适用本款所必须具备的后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国家税款已被骗取,但是被“骗取”并不等于“损失”,因为被“骗取”后,因骗税人之悔改主动退出所骗取税款,或者在侦查终结前“国家损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损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取”的税额。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规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适用本款法定刑的犯罪形式

1.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第2款规定法定刑的情形

同一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利用该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者出口退税款的骗取行为的,符合结果条件时应当适用本款规定。对于由同一主体实施的虚开和骗税行为,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功能和操作原理所决定,“为他人”虚开的发票作为开票人的“自己”根本无法实施抵扣,而只能由作为受票方的“他人”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税,因此,对于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其“虚开”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

2.由不同犯罪主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适用第2款规定法定刑的情形

(1)不同主体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分别实施虚开、骗税行为适用第2款规定

本条第2款的适用虽以行为符合复合性要件为必须,但并不意味着其虚开和骗税主体必须是同一主体,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虚开人与骗税人事前共谋,犯罪中分工合作,事后共同分赃,尽管就某一单独主体来说,并未完全满足行为复合性的要求,但因刑法对共同犯罪实行的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即使虚开人没有实施骗税行为,也必须对骗税人所实施的骗税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2)不同主体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分别实施虚开、骗税行为能否适用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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