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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城区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 市级机关培训费

国家规定课时费标准的文件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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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变革型组织,提高领导干部塑造变革能力和党员干部创造性开展工作能力,规范省级机关境内培训工作,更好地保证各类培训需要,

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提升和知识更新等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异地教学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网络授课线路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头尾往返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各自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标准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办法要求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行政管理培训:

行政管理培训是指培训机构或企业内部组织的针对行政总监、行政经理、董事会或总经办秘书、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部门经理助理、其他行政人员而设计就其行政管理技能、行政文书写作、行政商务礼仪、会务组织、行政统筹规划等展开的培训活动。

目的是提升专业能力,成为上司在工作中的得力助手而设计的,要使其能够帮助上司提升工作效率与品质,维护商业形象,取得事业更大成功,成为老板的“管家”,做好办公室的上传下达、做好领导的左膀右臂和参谋助手。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才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开支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内容参考:

事业单位人员讲课报酬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本系统或外系统授课,讲课费(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不超过500元,且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到企业公司授课,那就要看双方的协商。

如果通过讲课费形式收取大额费用,然后为对方谋取利益提供帮助那就属于受贿。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吉林省培训费管理办法如下:

1、 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3、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计划和备案管理: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综上所述,培训费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公司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为了体现员工的培训效果,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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